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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明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这样界定)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更多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明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这样界定)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

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

只是,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该部分费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

a、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

b、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具体指的是,如果该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则开发商拥有该车位的产权,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权,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门登记手续。如果开发商将该车位建设的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那么该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到归全体业主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

根据房管部门的核算方法,对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业主购买时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

对于层高低于2.2米的则无法办理产权。即,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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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拓展阅读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明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这样界定)

明晰了!小区停车位权属这样界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设车位、车库已经成为新建小区的标配。然而,拥有私家车的家庭越来越多,住宅小区内经常是车位难求,“停车难”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并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

最近,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贤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围绕界定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谈了自己对民法典中有关条文的理解。

石贤平举例说,外省某地的一个小区,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综合楼前坪的停车场一直存在收费行为,且私自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2019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该停车场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收取物业费。经过二审审理,2020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小区综合楼前坪绿化广场及停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被告物业公司停止对停车位的收费行为,涉案广场及停车位由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石贤平说,住宅小区属于民法典里规定的建筑区划范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六条吸收了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做了更为清晰的界定。

“首先,民法典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石贤平指出,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他认为,理解这一条款最为简捷的方法就是看住宅小区的车位或车库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如果已经审批,则这些车位或车库适用该条第一款的权属认定规则,即开发商有权处置并依照合同确定车位车库权属:通过出售、附赠取得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位车库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如果车位车库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且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则适用该条第二款的权属认定规则,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当然,实际中,开发商建设车库基本上事先都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没有规划审批的大多发生在地面车位建设上,因此,该条第二款仅规定了车位,而没有规定车库。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对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享有优先权。”石贤平介绍说,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他认为,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明确了业主的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权不仅包括业主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业主的优先承租权。开发商根据规划许可,依据小区面积、房屋套数确定的配置比例建设相应数量的车库、车位,从物权的从属性和附随性角度,业主对此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只是租赁车位车库,那么业主也应享有优先承租权。另外,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因此,超规划的车位车库仍应归业主共有。

石贤平表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必将及时妥善解决住宅小区的停车难问题及矛盾,发挥定分止争作用,让人民群众过上安宁美好的生活。

记者: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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