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产假是158天还是218天?官方回应)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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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产假是158天还是218天?官方回应
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针对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疑问。
网友在留言中提及,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其中规定对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网友指出,安徽原本产假就是“98天+60天”延长,那么想请问新规定中的延长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98天+60天=158天,还是说在安徽原来产假98天+60天延长(原来规定)+再额外60天=218天啊?
该网友还指出,新规定中说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30天的护理假,请问民营企业可以享受该项福利嘛?
对此,安徽省卫健委回应: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的奖励中,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是指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60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该假期适用安徽省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
来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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