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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如何的(民法典第783条: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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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如何的(民法典第783条: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如何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合同双方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债务已到清偿前、对方未履行债务等。如果您还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来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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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如何的(民法典第783条: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783条: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下: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一、本条相对于《合同法》第264条,增加了“有权拒绝交付”的规定,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是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具有法定性,除非承揽人和定作人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否则承揽人均依法享有留置权。相应的,留置期限、留置权的法律效果,实现范围以及承揽人作为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均具有法定性。

三、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动产。

四、承揽人的留置权不能直接通过占有实现,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如承揽人在得知定作人不能合同价款后,与定作人协商直接将工作成果抵偿加工承揽费用,该约定无效。

五、留置权优先于在该留置物上同时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权。

六、承揽合同无效的,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无权行使留置权。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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