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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人能否被准许“以人查房”(普通公民“以人查房”首获法院支持)

陈某豪系陈某儿子,陈某与陈某豪母亲离婚后未再婚,陈某豪一直与其母亲生活。2014年5月陈某死亡,陈某的父母早于陈某死亡。陈某豪为继承陈某名下遗产,向某市住房保障...

陈某豪系陈某儿子,陈某与陈某豪母亲离婚后未再婚,陈某豪一直与其母亲生活。2014年5月陈某死亡,陈某的父母早于陈某死亡。...更多房屋继承人能否被准许“以人查房”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房屋继承人能否被准许“以人查房”(普通公民“以人查房”首获法院支持)

陈某豪系陈某儿子,陈某与陈某豪母亲离婚后未再婚,陈某豪一直与其母亲生活。2014年5月陈某死亡,陈某的父母早于陈某死亡。陈某豪为继承陈某名下遗产,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市房产局认为陈某豪未提供房屋的坐落号、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故拒绝了陈某豪的申请。后陈某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房产局提供陈某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市房产局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后拒绝陈某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直接判决市房产局依陈某豪的申请履行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职责。

【评析】

蓝箭律师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这两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如果采用以人名查询房屋权属的方式,可能会破坏权利人居住隐秘性,泄漏其个人财产状况,登记信息容易被恶意利用,从而引致社会矛盾。而采用“以房查人”的方法,则申请查询人必须准确填写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这样就将申请人限制在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减少了不合理查询,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公示的目的。即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通过限定查询方式,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

2.市房产局拒绝查询违背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陈某豪提供的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陈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具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而知晓遗产是实现继承权的前提。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暂行办法和技术规程是目前房屋登记机关履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程序性依据。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的权利,部门规章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性规范文件对查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相关条款给权利人限定了查询的检索条件。行政管理的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建立良好、健康的社会秩序,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顺应这个宗旨,不应与法律相违背。暂行规定与技术规程中对查询检索条件的限定与该二项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不无关系,是否违法尚须研究,但它目前客观上已成为陈某豪实现合法权利的障碍。原告的法定继承权应当受到保护,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登记信息查询职责的宗旨也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陈某豪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市房产局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则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3.通过行政判决推动法律发展

陈某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类似的问题予以考虑和规范可以从立法上解决问题,但过程漫长,不能及时保护陈某豪的继承权,更会影响其对继承财产后续权利的行使,而判决责令市房产局履行查询职责则明确告知了市房产局保护陈某豪合法权利的方式,更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解决争议相契合。


房屋继承人能否被准许“以人查房”拓展阅读

房屋继承人能否被准许“以人查房”(普通公民“以人查房”首获法院支持)

普通公民“以人查房”首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 父亲猝死,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独生子想要到住建部门查询父亲名下到底有多少房产,却被以不得“以人查房”为由拒绝。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市住建委败诉,需要允许原告查询父亲名下房产。据了解,该案是我市首个要求“以人查房”获得支持的案件,该判决将对规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产生影响。

小陈的父母在他10岁时就离婚了,父亲老陈一直独自生活,因去世突然,小陈并不了解父亲的财产状况。

小陈来到房产部门,希望以父亲的名字为关键词进行查询,不想却遭到了拒绝。住建部门当时给出答复称,查询必须持有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文书才行。于是,小陈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上月,该案在鼓楼法院公开开庭。被告市住建委解释称,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相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房产信息时,必须能够明确房屋产权证编号或者房屋的具体位置,而不能简单地以姓名或者身份证为查询条件。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以人查房”行不通。

原告则认为,如果因为住建委的拒绝行为导致他无法查询父亲的全部房产信息,进而导致他无法继承全部财产,这是侵犯其继承权的行为。

近日,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是老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陈名下究竟有多少房产与小陈的继承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我国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小陈享有查询父亲生前名下房屋信息登记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另外,根据市住建委的陈述,现有条件下的“以人查房”可以实现。

因此,法院认为,小陈的诉请在主观权利和客观条件上都可实现,“以人查房”不应成为小陈这一继承权人查询房产信息时的限制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陈胜诉,判令市住建委允许小陈查询父亲房产信息。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我市首个要求“以人查房”案件,面对被继承人突然离世造成房产信息不明的情况,该判决突破了现有“以人查房”的限制,对继承权人查询房产信息的权利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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