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无故开除怎样维权(女员工查出怀孕当天就被辞退,怀孕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无故辞退怎样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无故辞退怎样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周女士被一家人力公司派遣到一家通讯公司,后来任程控室主任,负责该室员工考勤。2014年3月6日,通讯公司会议要求怀孕职工要么出示准生证,要么申请辞职。而此时,周女士恰好怀孕,但没有向公司提交准生证。
3月12日,公司副总胡某电话告知周女士,如果她违反生育政策,公司会受罚,要报请省公司领导处理。3月17日,周女士到胡某办公室,交换无法提供准生证如何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拒绝主动辞职。
一家人力公司以周女士从3月13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周女士向法院起诉人力公司、通讯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庭审中,人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周女士则提供了3月13日她用办公电话与通讯公司陈某、陈某某的电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并未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不真实,判决人力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余元。两被告上诉。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考勤表显示周女士3月12日至17日均为旷工,但人力公司发出的解除派遣通知中载明周女士于3月13日起旷工,二者相互矛盾,结合3月15日、16日为双休日、人力公司在一审中承认该考勤表系补填等,认定两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周女士是否存在旷工及旷工时间。周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3月13日、17日她仍在单位。
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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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查出怀孕当天就被辞退,怀孕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都说成年人的世界里没有容易二字,对于职场孕妈更是如此。
顶着大肚子通勤、时不时孕吐、上厕所困难等多问题之下,仍坚持上班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未来要面对的困难远不止于此。
查出怀孕当天就被辞退
2019年。樊女士入职珠海某物业公司不到两个月,却在查出怀孕当天遭到解雇,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樊女士于次年4月25日,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判令其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作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首度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后,该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全国也是头几例。
对此网友纷纷发表不同的看法:
除此之外,女员工怀孕被辞退的新闻时有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未满前,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孕妈在职场中需要注意哪些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孕期遭辞退怎么办?
怀孕了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怀孕后遭到公司违法辞退,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维权方案有两种:
第一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至于选择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
- 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 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哪些情况企业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1、请假去产前检查。
产检是依法算入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所以,孕妈们遇到产检要请假时,就放心大胆地去吧,但一定要办好请假手续哦~
2、劳动合同到期。
怀孕期间,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也不能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等到女职工哺乳期满以后,才能恢复此项权利。
3、被调至危害身体健康或是工资低的岗位拒不服从的。
怀孕期间,公司有权利视情况对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做出调整,但前提是不得危害怀孕女职工身体健康和降低工资。
什么是女职工“三期”保护权益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①“三期”不得降低工资
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工资,且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也不能降低。
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三期”岗位有保障
“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女职工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③“三期”夜班、加班尽量不安排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④“三期”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不得因婚、孕、产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该草案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该项内容,完善了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了就业歧视。这些新亮点值得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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