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一般判几年(赣州一男子持玩具枪和水果刀抢金店,一审获刑5年9个月)
持刀抢劫一般判几年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

持刀抢劫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处罚(刑法的规定)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刀抢劫一般判几年拓展阅读

赣州一男子持玩具枪和水果刀抢金店,一审获刑5年9个月
携一把玩具枪、一把水果刀走进了金店
抢得了价值数万的黄金
随后逃之夭夭
可正当民警全城搜捕时
他却走在了自首的路上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1日中午(大年三十),被告人王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产生了抢劫黄金饰品店的想法。
他携带一把玩具枪和一把水果刀,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某商场的一个黄金首饰店,进入店中假装购买黄金饰品。王某挑选了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等若干黄金饰品。待店员将黄金饰品打包好之后,王某将这些黄金饰品强行拿走,店员见状欲拿回黄金饰品,王某露出别在腰间的玩具手枪,恐吓店员不许动,并向店外逃跑。
逃出商场后,王某见店员仍在追赶,便又拿出水果刀恐吓店员,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玩具枪等丢弃在商场停车场。
图为被告人王某在假装购买黄金饰品
同日16时许,王某的朋友向王某拜年时,得知了事情经过,便劝说王某去公安局自首,王某考虑后同意自首,在自首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饰品重108.41克,价值人民43610元。案发后,上述被抢黄金饰品已发还被害人。
图为王某使用的玩具手枪和水果刀
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同时王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了量刑建议,并处罚金。
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章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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