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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为买房而假离婚,隐藏巨大法律风险)

一、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2017年3月24日消息,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

一、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2017年3月24日消息,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更多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为买房而假离婚,隐藏巨大法律风险)

一、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

2017年3月24日消息,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简单地说,以后在北京离婚一年以内购房通通按二套房执行,而按照3.17新政的规定,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七天三限令几乎“粉碎”了北漂的买房梦

2017年3月17日,北京楼市“史上最严限购”出台——“认房又认贷”。此次新政规定,居民购买二套房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这一比例也创下了历史最高记录。

“没有最狠,只有更狠。”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2017年3月22日晚,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在购房资格上,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

这无疑是对购房资格认定的进一步从严。此前关于纳税记录的认定,是5年期间,每年至少一次纳税记录即可。此次新的公告发布后,就改为往前推算的5年里,每个月都要有纳税记录。算下来,从3月17日到24日这七天里,北京一共出台了三道“限令”,几乎“封死”了北漂在北京买房的可能性。

而“疯狂”的城市并非只有北京。2017年3月以来,已有近20个城市加入调控大军,上海等地楼市政策再次达到“史上最严”,广州、石家庄等地连夜出台新政,更有一些城市在短短几天内连续多次调控,不断加码。

据网友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9月以来,中国已有超过35个城市出台了110余次房地产收紧的调控措施。仅鸡年春节之后,就有超过22个城市出台了针对购房的新规新政。这两年,中国楼市调控政策出台之密集,力度之大,堪称少有,令人咋舌。

“两个北京土著结婚,相当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

这一股紧张气氛背后,是北京房价不受约束般的“疯狂”。

“控也好,不控也好,反正北京房子我都买不起。”在3月23日的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上,中国银监会原副主席蔡*生如是调侃。从这位国家“大员”的调侃中,便可以一窥北京房价真面目。

事实上,北京房价新一轮暴涨的开头还要从北京金融街**小区学区房说起。上个月前,媒体大动干戈地报道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新闻“52平米学区房卖出1350万的天价,每平米接近26万”。随后,关于北京房价坐上火箭的报道又陆续多了起来,大家终于意识到了,北京房价再一次坐上了火箭。

数据显示,2017年2月份,北京蓝箭律师网成交量达11981套,而目前蓝箭律师网在北京市场份额超50%,按这个比例计算,今年2月份的成交量已经非常接近调控前的2016年7、8月份的成交量了。来自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数据更为直接,北京房价已经从去年2月的45000元以下,涨到了今年2月的60738元。

还有一组统计更能反映北京房价的“疯狂”。2017年3月上旬,北京全市二手住宅共网签6166套,与2月上旬同期相比增加40.1%。日均网签616套,较2月日均434套的网签量增加41.9%。

北京房价继续“疯长”,以至于朋友圈里,一个段子在流传:“两个北京土著结婚,相当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外地人跟北京人结婚,相当于借壳上市;外地人在北京买房,相当于IPO。要是其中一套房划片为上学区,相当于定增了。”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买房可以说是大多数中国人一生的头等大事,而贷款买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新选择,央行出台的新政策加大了北京买房的难度,北京房价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以上便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央行住房信贷新政策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拓展阅读

北京购房新政:假离婚买房须满一年(为买房而假离婚,隐藏巨大法律风险)

为买房而假离婚,隐藏巨大法律风险

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的第四篇。今天我们聊聊另一个常见的纠纷话题:为了买房办理假离婚引发的纠纷。

在国家对房地产实施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的背景下,不少购房者为了满足购房指标或银行贷款条件,办理“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虽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只是名义上离婚,实质上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离婚前没有什么变化。在“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往往约定财产和债务全部归一方,这样让另一方“轻装上阵”以达到购房资格。但这样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中一方“假戏真做”引发纠纷。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大部分法院都认为:

关于离婚登记,没有真假之说,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属无效,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分配。

但是笔者检索的案例中,很多都是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一方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予以驳回。因此,“假离婚”存在巨大的风险。

一、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假离婚”就是真离婚

就登记离婚这一事实来讲,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任何一方可以再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没有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适用的余地。

裁判要点: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

(2019)京02民终10856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系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混合,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当事人之间仅形成相应合意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高某与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高某与马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故,从民政部门对高某、马某离婚予以登记时起,双方之婚姻关系已然解除。

上述案例中,法院以婚姻关系的解除系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混合这一论点出发,更多的是从行政登记的公示性来论证离婚登记的效力,从审判技巧方面,这无疑是高效且正确的。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剖析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否的法律效果,未从正面回应问题,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思想上难以接受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若法院从意思表示的动机和内容区分原则来论证离婚登记的效力,可能会更让当事人从心底接受。

从意思表示的动机来看,在假离婚中,当事人的目的或动机不是离婚,而是为了买房或其他目的,但为了达到目的,其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办理离婚登记,达到离婚的效果。从意思表示的内容和结果来讲,离婚是真意,是当事人期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是想离婚,以期达到购房资格或银行要求,从这一点来讲,就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从意思表示动机来看,离婚是假,但从意思表示内容和效果来看,离婚是真,而法律并不评价行为人的动机,而是评价人的行为。

事实上,当事人往往并非是由于离婚登记的真实与否对簿公堂,而是对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纠纷,一方欲通过法院确认为假离婚从而推翻财产分割协议,达到重新分配的目的。所谓醉翁之意不在离婚真实与否,而在财产分割不均也。

二、“假离婚”之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公平,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裁判要点:对应否重新分割存款,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95号案件,该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之责,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称其与被告系为了买房假离婚,则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如无充足证据,不足以推翻协议真实性及离婚效力。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就应否重新平分严×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尚存的10万元的问题,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查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之所以本案一审判决后吕×仍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已非涉案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当事人事后反悔所能解释,究其原因或与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解除后仍存情感纠葛有关。

上诉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法院一般首先会推定离婚协议具有真实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具有法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法院才会根据证据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效力进行否定。欲认定无效,须证明双方是虚伪通谋的意思表示;欲认定可撤销,须证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检索的案例中,笔者发现想要证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有的法院认为仅仅是财产分配不均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假离婚,有的法院认为仅仅是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双方之前是假离婚等。

而在法院认定财产约定无效应重新分割的案例中,当事人有的提供的《离婚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了双方是假离婚,法院以《离婚协议》是虚伪通谋的意思表示,认定无效;有的当事人提供了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的照片等证明假离婚的事实。

三、离婚时承诺会复婚并许诺不复婚则给与赔偿,但离婚后不复婚怎么办?

裁判要点:复婚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不复婚的赔偿,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不予支持。

(2021)苏1181民初643号案件。被告出具“假离婚”说明,承诺于2020年3月8日与原告复婚,如不复婚给付原告10万元并用鸡棚作为抵押,后双方未复婚,原告诉至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虽然作出了复婚的相关承诺,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复婚,乃是以其行为表明不愿与被告再次结婚,其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均无权予以干涉。该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即使如被告所言,双方系因其它目的“假离婚”,也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虽一方承诺会复婚,如不复婚给付10万元。但法院认为复婚与否是婚姻自由权,关于若不复婚给付10万元的约定不符合道德风尚,不予支持。

总结: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需要办理“假离婚”,双方均应充分理解“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上,对于双方的身份关系,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宣告夫妻关系结束,即使一方承诺事后复婚,但该承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

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法院会推定以离婚协议为准,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但这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很多人因为信任对方,平时并未留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导致最后“人财两空”

下一篇专题,我们聊聊因政府限购限贷,失去购房资格或贷款资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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