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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一、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

一、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更多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一、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集资人如果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集资行为也就成为其后的犯罪行为的准备活动,刑法不仅要打击集资行为,更要打击其后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反映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必然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给予高额回报来骗取集资款,但编造的能够创造高额回报的项目却五花八门等等。

行为人实施这种诈骗的方法绝大多数是子虚乌有。因此,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应注意集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资料宣传是否符合、数据预测是否科学,以此来确定集资人的否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表现在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上。

3、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会提到集资人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这也是对集资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起诉书中的集资款数额是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得出来的,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辩护律师不仅要注意委托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等司法鉴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还要注意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

在对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进行鉴定中,鉴定机构通常会将集资人所集的款项全部累计相加算作集资诈骗数额,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4、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仅要说事实、讲法律,更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辩护,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行为等结合案件事实来为当事人辩护。

二、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有效辩护是建立在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

(一)有效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三门学科的深厚功底

很多律师认为,这些学科在大学里都学过,又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不用再老生常谈。笔-者认为,必须要系统学习上述学科的权威教科书、权威学者的专著和权威案例才算合格。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律师同行并不知道上述学科的权威学者是谁,权威教科书是哪些,对权威案例也是一头雾水。如果对上述入门的基础知识缺乏明确认知的话,在笔-者看来,是缺乏做好专业律师的基本功底的。权威为什么重要?因为权威的知识才具备公信力,才具有普遍遵奉的价值,才会被司法部门所采纳。看过陈*良老师《判例刑法学》(上、下两册)的人都知道,即便是贵为最高院的部分法官也存在不少的法律概念错误、法理错误、法律逻辑错误。我想,这些都与没有系统学过权威的专业知识有关。最高院的部分法官如此,更遑论我们律师?如果在上述三方面打好基础,你就站在了刑事辩护的制高点,你就会在专业功底上越众而出。而对这些方面的察觉洞悉往往是需要名师指点的。

因此,笔-者经常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这里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首先,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权威专著与权威案例;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另外,笔-者认为,对目前的各种培训,你只能学习到其中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无法学习到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更无法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笔-者察觉到,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绝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权威的资料),连阅卷都不会(不会做阅卷笔录,笔-者后面将详细叙述),更遑论进行更复杂的发问、质证、举证与辩论了!

(二)有效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具备专注于某一刑辩领域的专业技能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注、专业,成为某一领域的刑辩专家。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很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比如医学科目分工为内科与外科,内科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血液内科,传染病科,小儿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颅脑外科等。律师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有刑辩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法务律师、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证券律师等。律师和医生一样,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任何领域都精通的人就是任何领域都不精通。在精细化、专业化成为趋势潮流的情形下,刑事辩护也是如此。就像我们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细分为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的研究与辩护了,而且是表里如一、身体力行。而笔-者就是专门研究和办理诈骗类案件的刑事律师,自觉诈骗类案件方面的学问也是博大精深、奥妙无穷,需深耕细作方能有成。“专注才能专业”,所以笔-者认为,对某一领域研究透、吃透,再累积这方面的办案技能和技巧,时间一长就会成为这领域内的专家。

以上就是所有的关于集资诈骗的辩护律师的具体思路和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希望蓝箭律师网小编整理的这些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相关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事先了解好相关的事宜,避免在事情进展到关键的时候掉链子。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咨询我们蓝箭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在线服务,一定会给您最满意的答复。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拓展阅读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学界对这个罪名有四种不同的称谓:一是非法集资罪,二是非法集资诈骗罪,三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四是集资诈骗罪。前两个罪名着眼于集资行为的非法性,而后两个罪名则强调诈骗是犯罪的手段。我们认为,以集资诈骗罪来概括刑法第19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简洁明了,既具备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以,用集资诈骗作为罪名更能体现立法意图。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作为有机的统一整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由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及思路

集资诈骗罪律师的辩护技巧

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

从实践来看,很多集资人集资到一定程度就与集资款一同消失,给投资人留下的只有租用的几间办公室或者根本什么都没有。如果集资人携带集资款逃跑,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疑问,其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归自己所有。

2、是否挥霍集资款

有的集资人骗来钱以后,不是为了经营,也不是为了按时偿还投资人,而是为了享受,进行挥霍,比如用骗来的钱买豪宅、名车,住豪华宾馆,高档消费,大部分集资款已被集资人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投资人。如果集资人有这种行为,说明其根本就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打算,从客观上表现为没有丝毫能力归还集资人,当然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

集资人如果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集资行为也就成为其后的犯罪行为的准备活动,刑法不仅要打击集资行为,更要打击其后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4、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集资款的

对于集资人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应结合集资人自身的情况、对外宣传的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数据分析来看,不能只看到最后的结果就认定集资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从实践来看,真正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都是集资人根本就不打算投资某一项目,或虚构某一项目,或借他人项目进行吹虚,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不可行,或其投资项目根本就没有或很少的利润回报,总之,集资人就是为了通过虚构或虚夸利润回报来骗取集资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骗获取集资款的所有权。

如果集资人所要投资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经科学研究认为其利润可观,完全可以按时归还投资人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并且其在对外宣传上没有过分夸大、没有虚假宣传、没有鼓吹投资人,那么其“骗”的客观行为表现就不能成立,即使后来因为经营原因陷于困境,也不能认定集资人是在“骗”,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

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反映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必然会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都是使用的相同方法,即给予高额回报来骗取集资款,但编造的能够创造高额回报的项目却五花八门等等。

2、行为人实施这种诈骗的方法绝大多数是子虚乌有。因此,在办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应注意集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资料宣传是否符合、数据预测是否科学,以此来确定集资人的否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表现在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上。

三、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

1、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会提到集资人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这也是对集资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起诉书中的集资款数额是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得出来的,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辩护律师不仅要注意委托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等司法鉴定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还要注意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

2、在对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进行鉴定中,鉴定机构通常会将集资人所集的款项全部累计相加算作集资诈骗数额,这就需要注意,其中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投资人向集资人投资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帮助集资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投资人获得的高额利息和以此利息作为本金投入所返还的本金和利息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即属于非法收入。

5、在集资诈骗案件中,集资人的行为是在“骗”取投资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并非包括非法所得的财产,这样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如果认为非法收入也属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那么就与我国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相违背。因此,在计算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时必须扣除投资人用非法收入投入的资金数额。

四、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仅要说事实、讲法律,更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辩护,如是否是初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行为等结合案件事实来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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