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答案在这)
一、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电影的时候进行偷拍的,无论是否公开播放偷拍的电影,都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2、法...

一、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电影的时候进行偷拍的,无论是否公开播放偷拍的电影,都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常见著作权纠纷有哪些
1、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根据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双方作品的表现形式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争议双方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
2、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去年,音乐著作权人向歌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是很好的例子。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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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电影录像属于侵犯著作权吗拓展阅读

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答案在这
什么样的偷拍偷录可作为证据
□ 何泽 赵青航
张某婚后与丈夫肖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中客厅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证明肖某在张某身患重病期间,长期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的出轨行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肖某认为此份影像视频系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厅安装录像设施,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形成,取证程序不合法且侵害了他人隐私,该影像视频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最终,法院未采纳肖某的抗辩意见,对影像视频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认为张某和肖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使用?
问:本案中的影像视频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类似于本案中的影像视频,系张某安装录像设施后拍摄产生,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证明肖某存在婚外恋情和出轨的事实,该证据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
问: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该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适用到个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衡量张某取得证据方法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保护的利益,认为张某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张某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要注意,若张某是将摄像头安装在第三者家中获知肖某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行为,这时偷录偷拍的录像就有可能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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