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持刀行凶杀人怎么处罚(精神病人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病患持刀行凶杀人怎么处罚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精神病患持刀行凶杀人怎么处罚
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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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持刀行凶杀人怎么处罚拓展阅读

精神病人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小某因受精神疾病影响,怀疑北京市西城区樱桃斜街×号院旁门平房内有人辱骂自己,遂持刀进入该房,受到在此居住的被害人侯金某(男,殁年65岁)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其间王小某持刀扎刺侯金某的胸部一刀,造成侯金某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小某对在该房间内的被害人侯某(侯金某之女,时年38岁)进行扎刺,将侯某右手扎伤。刀被侯某夺下后,王小某与侯某厮打在一起,并将侯某摁倒在地后对其面部、手部实施掐、抠、咬等伤害行为,致侯某轻伤二级。后王小某被现场群众拉开并控制,群众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王小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期,受病理症状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焦点】
被告人连续实施伤人行为,造成了一死一轻伤的后果,如何定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某因怀疑有人辱骂自己,遂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小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唯指控王小某致侯金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妥,本院依据事实、证据予以认定。从在案证据来看,王小某与被害人侯金某素无矛盾,王小某受精神疾病影响持刀进入侯金某所在房间,但并未直接实施扎刺行为,二人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王小某虽扎刺到侯金某胸部一刀,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意选择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扎刺,综合评判主客观方面,王小某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王小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现场群众拨打“110”报警后,王小某曾企图离开现场遭群众阻拦、控制,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现场查获,王小某不符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王小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后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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