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政策最新(陕西榆林市政协:标准10年未变,应提高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
一、遗属补助政策最新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

一、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相关内容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大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蓝箭律师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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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市政协:标准10年未变,应提高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
来源:人民政协网
人民政协网榆林2月14日电(记者 路强)在陕西省政协2021年11月编发的社情民意信息中,榆林市政协呼吁,提高该省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标准。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生前单位可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费。榆林市政协在调研中了解到,2011年1月,陕西省根据当时的物价标准和人民生活水平,将遗属补助确定为: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50元,其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指数不断增长,而遗属补助政策10年一直未调整,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生活费用的增加,使得当前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生活压力不断加大。为了让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这些困难群体享受到更多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在“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榆林市政协建议,对陕西省机关、企事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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