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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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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确定,是指要约应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让相对人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无法予以承诺。

(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

二、要约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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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拓展阅读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个多层次分析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抓住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抗辩规范-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抗辩规范的主线思路,抽丝剥茧层层挖掘其内涵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审查。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第一层次:合同成立

解决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需要分析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有多种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要约承诺或者行为接受模式、数据互联网模式。

(一)对于要约承诺模式,要对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别分析:

要约

01

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其次,符合要约构成要件以后,就还需要判断要约是否生效,要分两种方式进行判断: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额,按照其约定。如果要约尚未送达对方时就撤回的,要约就并未生效。

最后,还要判断要约是否存在失效条件。包括: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存在失效条件的,要约条件则无法满足。

承诺

0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生效的时间分为两种:一种是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生效判断同上文要约生效的条件;另一种是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若未达成上述条件,则承诺不生效,进而合同无法成立。

(二)行为接受模式

在合同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三)数据互联网模式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第二层次:合同有效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要从三个构成要件加以展开: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效力待定。

进一步而言,我们需要对签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加以判断,到底是完全还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再行判断,合同是有效还是不成立,甚至无效?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意思表示是否相一致,在合同成立阶段已经详细阐述。对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以虚假意思表示则其行为无效;

(2)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若有则该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仍需按照各自的构成要件结合相应证据进行判定,若有则相对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如何判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合同的有效无效,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只是基于请求权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相应条文,简要梳理的合同有效无效判断的主线思路: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抗辩规范-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抗辩规范。

合同的有效无效判断系合同纠纷的关键前提和基础,没有准确的合同有效无效判断则无法推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始终在路上,这个问题始终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节点。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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