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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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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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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拓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4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完善听证程序,抑制随意行政处罚)

资料图 工作人员巡查市场、超市等市场主体

发布《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背景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我国行政执法总体上有很大改善,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一些行政机关的突击式随意式执法以及不合理罚款等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让行政处罚有力度有温度?对应这种诉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一方面增加了处罚种类、强化了重点领域处罚,另一方面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了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通知强调要综合分析研判同一区域内高频违法行为的原因,推动源头治理。

显然,在新修行政处罚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不断规范执法言行,推动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社会的期盼。

对行政处罚进行有力规制,确立和完善听证程序则是重要手段。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公正,如果公权力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它赋予当事人对处罚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听证会上,假若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充分,则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围绕听证程序,新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面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然而“较大数额罚款”究竟是多少,法律并未明晰。现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只要罚款到上述额度,就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可以进入听证程序,不但增加了法律的实操性,同时对当事人来说也意味着多了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可以有力抑制行政机关乱罚款、随意加重处罚的冲动。

有理由期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执法规范化程度越高,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就越容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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