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时间效力简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拓展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时间效力简读
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有时间效力。本《解释》时间效力涉及到什么时候发生的社会事件成为法律事实而为本《解释》所适用。本条在实务中阅读时容易被忽略,我自己却还是十分重视。
一、解释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
(1款)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2款)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条文简读
(一)时间点的意义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可以适用本解释规定处理。“2022年5月1日”有时间节点意义,以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为例。
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前后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发生了变化,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个标准。在此不考虑之前的各地试点期间的计算标准情况,就解释规定而言,例如2022年1月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医疗损害等,在7月5日起诉的,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就不是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如果考虑试点情况,注意点更多,例如有的试点期间是所有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有的是在一个省域内限于特定的市,有的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总之,具体问题具体考虑,防止习惯于通常做法而疏忽大意。
(二)一致同意适用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案件中,有时也会遇到新旧解释选择适用的问题。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2年3月2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被问到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2》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这时候无论对于诉讼的哪一方,都要熟悉本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意义,以帮助更好地回答这一问题。
其实这样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多一些,习以为常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留心观察,有时候会遇到。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时间效力简读)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