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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表现(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更多防卫过当的表现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防卫过当的表现(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

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卫是否过当,要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行为和结果都要过当,二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立法关于防卫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理解应是一致的,行为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行为,结果限度就应是重大损害结果。其次,行为过当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过当,反之亦然。例如,防卫人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用刀向侵害人心脏猛刺。根据当时的防卫需要是不应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的,这时,防卫表现为行为过当。可是在防卫人刺出后,侵害人忙用手挡,只将侵害人胳膊刺伤,行为过当的结果并未产生,因此,结果并不过当;相反,防卫人采取伤害的方法防卫,如用木棒猛击侵害人头部,根据当时防卫需要是必需的,但由于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死亡。这时防卫仅表现为结果过当,而行为不过当。这也并不意味否认过失防卫过当。不能把过失防卫过当和结果过当混为一谈。

过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这种行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过失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都是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而单纯的结果过当是行为并不过当,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

二、防卫过当如何认定

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从立法本意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需的限度。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不法侵害的强度。

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或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应当认定是必需的。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二,不法侵害的缓急。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例如小偷偷窃晒在阳台上的几件衣服,其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但如果发现后即把小偷打成重伤,则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治。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可以认定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防卫过当。

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上面三个方面考察外,还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

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本身并不算是一种普通的罪名,只是由于自我保护行为不当而造成的,这就会使得法院在对于防卫过当的当事人进行行为上的部分或者全部谅解,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防卫过当的表现拓展阅读

防卫过当的表现(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近几年来,由于正当防卫导致防卫过当而被判故意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有的人认为,明明是伤人者的错,被伤者还要负刑事责任;有的人又认为,被伤害了你防卫制止了伤害的发生后大可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没必要伤害使人受伤。那么,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凌晓勇律师解析。

防卫过当的表现(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b、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

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单纯从罪名分析的话,故意伤害的主观是要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正当防卫的主观是不要对方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意伤害的客观是必然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正当防卫客观上可能出现对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另外故意伤害不存在时间条件的界定,只对主客观有要求。而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时间条件,并且不法侵害这个条件需要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但是依然造成对方合法权益损害,这时要判断是客观原因造成还是主观原因,如果主观原因那么就由正当防卫转变到故意伤害,如果是客观原因,那么是正当防卫转变防卫过当。另,故意伤害未遂在这里不讨论,因为故意伤害未遂,一般属于追究类而不是直接类罪名。而故意伤害未遂的主要条件是客观上因为某些原因停止伤害行为。

凌晓勇律师补充:

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须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本人执业于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在法律行业工作18年,对合同,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以真诚的服务赢得每一位当事人!
防卫过当的表现(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哪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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