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这一行为如何认定(【普法】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婚内强奸这一行为如何认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具有如下犯罪要件: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

婚内强奸这一行为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具有如下犯罪要件:
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而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三)从立法原则来看
从立法原则看,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种说话是不妥当的。首先,依据这种说法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其次,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婚内强奸,按照伦理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认为,婚内强奸已构成了强奸罪。尽管婚内强奸发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间,但是丈夫确实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并且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强行奸淫的目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婚内强奸这一行为如何认定如果女方认为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婚内强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避免自己在婚姻中吃亏。关于婚内强奸这一行为认定或是婚内强奸具体的构成要素你并不是很清楚,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蓝箭律师网律师进行探讨。
婚内强奸这一行为如何认定拓展阅读

【普法】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
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
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
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也是强奸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因为婚内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但针对此案
网友却有不一样的意见
婚后女方拒绝同房,
丈夫强行算强奸,
难道女方就不构成诈骗罪?
你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这是典型的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也违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对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
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
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
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来源:防骗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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