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家庭暴力的定义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

家庭暴力的定义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反庭家暴力法草案出炉:家暴的定性
离婚期间实施性暴力涉嫌强奸
20日,省妇联在江门举办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围绕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进行研讨,广泛听取和收集专家、基层妇联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本省实际为广东制定关于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建言献策。草案送审稿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更多知识;
恋爱同居时施暴应属家暴
备受关注的反家暴立法终于有眉目。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记者翻阅草案发现,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的都属家暴,而恋爱同居时有暴力…更多知识;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下新趋势
男子遭妻家暴20年男性权利也受保护
说到家暴,一般人都只想到女性受害者。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也上演着男性遭受家暴的悲剧。近日,一则男子遭妻家暴20年,申诉无门起诉离婚的事件引发热议。网友纷纷惊呼:男性也需要男联保护啊!1993年,郭某经人介绍和妻子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妻子频繁上演家暴,一点小事不如意,就会砸东西或者直接对他动粗。甚至在一次吵架中用啤酒瓶砸伤他的右脚,之后他又被打伤脑袋。丈夫忍无可忍起诉离婚。经县人民法院调解,郭某与妻子协议离婚…
“严禁体罚儿童”入法形势所趋
羊城8岁小学生遭生活老师捆绑、罚跪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让人不禁回想起日前广州番禺10岁的学生小欢上吊身亡、河南省连发两起初中生跳楼身亡惨案等等。这些悲惨的事件后面的一个共同原因就是他们都或多或少的受到老师的体罚。本是一个备受尊敬爱戴的职业,却在这样神圣的职位上连发惨案,这不得不让民众重新审慎“老师”这个职业。教育人士更是呼吁“严禁体罚儿童”入法,以法律的形式来更好的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前几天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布25周年纪念日,也是全球第25个儿童权利日…更多知识;
全国首份反家暴“迁出令”:责令施暴丈夫搬离居所
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出一份与以往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一位长期动辄施暴的丈夫15日内搬离女方居所。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也是我国内地第一份反家暴“迁出令”。吴-苹与陈-勇(均为化名)于2008年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吴-苹婚前购买的位于唐家某小区的住房内。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相处仅四个月就仓促结婚,吴-苹在婚后才发现丈夫陈-勇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家庭暴力案件维权难的症结
特点:多因家庭琐事多为男方施暴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市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共计90件,其中有19件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暴的仅为5件。
在前述的19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方施暴的案件为17件,占比约90%。调查显示,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家暴案件有15件,占涉及家暴案件数量的比例达78.9%。
探因:家庭暴力案件有“三难”
当事人取证难
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家暴的突发性,对行为过程和损害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存在较大困难。此外,施暴方在诉讼中一般拒不承认,也给当事人举证造成困难。
法院认定难
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照片、诊疗材料等,有报警记录比较少,且均属间接证据。而病历等材料即便记载伤情系家暴所致,也因系伤者的陈述而使记载具有主观性,故法院难以认定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获得赔偿难
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比例不高,而且即便予以认定,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亦较低。
对策: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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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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