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屋产权归属,谁拥有该产权(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配偶有没有房屋所有权)
婚前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屋产权归属,谁拥有该产权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后还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前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屋产权归属,谁拥有该产权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后还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情况下通常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财产还贷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此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3、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首付款支付方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其效果仍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说明如上。
4、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其个人工资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所有。
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可能让对方以“赠与”的说法反驳。
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大家心里也清楚了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按揭买房的情况很常见,在房屋产权的归属上也是大家很关心的一点。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希望大家要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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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配偶有没有房屋所有权
一个人拥有优渥的物质条件只能彰显其生存状态尚好,两个有趣的灵魂结合后才能够算得上生活。人高级是因有正常的情感需求,所以房子不是家,有爱才有家。然当爱已不存,情已破碎,梦醒时分,虽泪痕还在,伤口仍痛,一场没有硝烟的争夺房产战又起。
一、社会现状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并偿还贷款,离婚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另一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付的还贷款项以及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付的还贷金额的二分之一并要求分得此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那么他的主张合法吗,能否得到法官支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
二、法条释义
婚前一方签约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下,在房屋的整体价款支付上,可以说夫妻双方都是做了贡献的,仅仅看到一方的签约、首付及登记却无视后续共同还贷的事实,而确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当然显失公平;反之,如果只看到共同还贷却无视一方的签约、首付及登记,而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同样存在不够公平的问题。因此,准确的说这一情况下的该房产有一部分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沿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照这一规定,在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从对物权登记现状的尊重、银行利益的保护以及继续还贷的便利等方面考虑,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登记方,将共同还贷和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由登记方补偿给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三、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2年,李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产并支付首付款22万元,2012年9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向银行贷款4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贷款期限240个月,2012年11月13日起按月偿还贷款。2012年10月18日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偿还房贷36期,偿还贷款合计100800元。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对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增值进行分割。
案例二:2000年7月,徐某某与其父母徐某、刘某共同以28万元价格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中首付9万元,贷款19万元,权利人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至2002年年底,三人实际归还贷款及利息48300元。2003年1月,陈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至2007年4月贷款及利息结清,其中陈某与徐某某归还103575元,徐某、刘某归还9万元。2010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四、另眼看法
上述案例中,法院均确认了产权登记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裁判要求登记方给予对方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的50%。特别在案例二中,婚前购房是父母和子女的共同购房行为,登记在三人名下,还贷行为既有父母的继续还贷,还有子女夫妻的还贷,法院既坚持了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又保障了未登记一方的还贷行为所应获得的相应增值收益,切实对双方权益进行了公平裁判。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中可引发一系列的思考。其一,在房屋的权利归属上,将房屋所有权判令归属于产权登记方,是法院遵循物权登记生效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其二,由于房屋为按揭贷款,而非婚前登记方以婚前财产全款购置,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此,在双方未能协商的情况下,产权登记方应当返还就婚后双方一起还贷部分的一半房款。其三,对于婚后一起正常还贷的部分进行分割是基于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那么对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是否有必要?
虽然相关法律是明确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是其实学界对此还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按揭的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孳息,基于此,一部分观点认为按揭的房屋婚后的自然孳息应当属于房屋所有者,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自然孳息原则上是原物主的所有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部分观点认为,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二人。
笔者更认可的是第二种观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名义上登记方已经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也因该房屋而负债,且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在共同清偿剩余房贷,未登记方虽然无房屋所有权,但是婚后对该房屋的增值做出了与登记方同等的贡献,该贡献价值不仅体现在所花费的金钱上,还包括所奉献的时间、精力上。不仅于此,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合作伙伴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婚后增值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应有利益,增强夫妻之间的粘性。
最后,在登记方给予对方的具体补偿方案上,也并非完全按照均等分配进行对半分割,而是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无过错女方的利益,秉持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态度进行分割。例如,在我国的婚恋习俗中,男女结婚时一般要求男方购置房屋,女方则以其他日用品等财物形式置办嫁妆。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情势造就房屋的价值基本只增不减,而嫁妆等日用物品却处于贬值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依旧按照均等原则,有失公平。当然,这还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可能性。因此,一方婚前按揭购置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并还贷,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归登记方,但未登记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该补偿包含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且补偿原则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利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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