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租房被拆迁了,权利有保障吗?)
一、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

一、租用的门面房拆迁,怎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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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被拆迁了,权利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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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用拆迁的时候,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现实中,租赁的商铺被拆迁也是非常多的,那么租赁的商铺被拆迁后,承租人能获得哪些补偿呢?
基本案情
2021年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了原告租赁被告房屋,租期三年,租房期间原告如有装修要求,费用自理,装修方案应征得被告同意,原则上不能打乱,破坏原有房屋结构,合同期满后,对原告装修过的部分应保持完好,不能随意拆除(免费交于被告)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租金,将租赁的房屋用于汽车美容、销售、维修等经营。租赁期限到期后,原告又续租三年,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19年2月12日,原告再次租赁经营。2021年4月25日,案涉房屋被灵城镇人民政府征收拆迁,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面及室外附属物清单、房屋装璜补偿清单及房屋征收面积确认单。2021年5月27日,原告从租赁房屋搬离。双方因拆迁安置中的装修补偿费发生争议,诉至该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即政府土地征收拆迁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但拆迁补偿的标的物为涉案房产。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不仅存在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还存在原告作为合法承租人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拆迁补偿协议同样不仅包含对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含对涉案标的物附属设施及附属权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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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原告各项诉求经审理后支持:
1、退还房屋租金55961元。
2、装饰装修费。2013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租房合同中对装饰装修费用进行了约定,免费交于甲方即被告,故原告关于装饰装修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3、搬迁补助费1456元。搬迁费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补助费。本案中拆迁补助费1456元,是对承租人搬迁的补助费用,应当补偿给原告。
4、临时安置补助费6942元,从业人员补助费6000元。临时安置费是指在拆迁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助。本案中由于政府拆迁,致使原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故应给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间寻找新的经营场所,该费用应补偿给原告,从业人员补助费亦是补偿给原告。
5、营业损失补助费854元。是指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经济损失。本案中因政府拆迁行为不仅导致被告无法继续收取租金,同时还导致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房屋内继续经营,双方均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故该院酌定,原告应得到1708元一半的补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故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承租方有权享有在拆迁利益范围内的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赁的商铺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等费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承租方的补偿范围和金额。
转自:灵璧县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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