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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刑罚中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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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刑罚中的附加刑)

一、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包括:

1、监狱管理机关。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公安机关。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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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拓展阅读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刑罚中的附加刑)

刑罚中的附加刑

格老秀斯曾经说过:“惩罚的目的是使一个罪犯变成好人。”因此,我们对一个罪犯实施什么样的刑罚,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以及能否使罪犯“变好”的关键所在。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罚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附加刑这里容易出一些偏怪题,为考查考生们的精准记忆,那我们一起挖挖这里的考点吧~

【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金】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罚金和罚款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罚款是行政处罚。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

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判处主刑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准予行使选举权,但其他权利受限制。

【附加刑—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没收的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没收财产包括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加刑—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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