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是否逾期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事项,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4)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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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拓展阅读

《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
本文脉络
1、原则
2、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3、法定公积金
4、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的转换
5、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7、会计帐册和开立帐户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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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之一是股权和经营权分开,公司有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人查询有关账目,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二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特点是公司仅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债权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公司的资产。为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侵犯,公司也须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便于公司债权人依法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三是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需要。公司一经设立,就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如纳税义务等。国家执法部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的运行情况。四是对外交往的需要。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才能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便于国内外公司了解相关的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在国际交往中才有共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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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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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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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的转换
资本公积金定义及构成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按照公司法,资本公积金的构成是:股票溢价款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应列为资本公积金的情况。
股票溢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况: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转换限制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5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即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用于仅为公司提供会计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
会计账册和开立账户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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