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如何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13项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
[案情介绍]受害人张某,男,1972年生,农民工,经朋友介绍,于2004年3月进入淮南市A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2月...

[案情介绍]
受害人张某,男,1972年生,农民工,经朋友介绍,于2004年3月进入淮南市A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2月15日,A公司在阜阳买了一批煤炭,由于通过水运,A公司便临时租用**B公司的码头场地使用。同时张某被A公司派到**B公司码头负责对A公司工人在煤炭装运中的管理工作。2008年2月19日上午9时,张某在B公司码头工作时,不幸被B公司职工刘某无证驾驶铲车从身后轧过,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被当地派出所刑事拘留。翌日,张某的家人听到噩耗后及时赶到了阜阳。各方对本案刑事责任方面无异议,但对民事赔偿方面存在分歧。首先,A公司说人是B公司的驾驶员轧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只愿意从人道主义捐献3万元;而B公司却说人是刘某轧死的并且张某是A公司职工发生事情,张某的家人应向刘某和A公司要求赔偿;刘某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没有钱。其次,刘某提出张某是农村户口,只能安“农村标准”赔偿;而张某家人提出张某在城市打工多年依法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再次,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里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产生分歧。
[处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并经各方充分协商,最终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肇事司机刘某、A公司、B公司,依照“城镇标准”共同向死者家人赔偿了38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纠纷。刑事责任方面各方无异议,现主要就民事赔偿方面针对各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1、责任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应由B公司承担。同时本案又构成工伤,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受害人张某的家人可以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在鉴定为工伤后,向A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B公司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2、对受害人张某是依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问题。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
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本案中张某多年在城市打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并办了暂住证,依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的,其一般不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同一案件中的其他民事赔偿主体经另行起诉的仍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除肇事司机刘某外,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如何赔偿拓展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的13项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需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
1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01 医疗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
02 误工费
计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司法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03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
在受害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04 护理费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05 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06 住宿费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07 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08 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9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 丧葬费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1 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决途径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三种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协商 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 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普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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