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离婚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9个离婚新规定,你真的都了解吗)
婚姻法之离婚的规定有哪些一、《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婚姻法之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五、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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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离婚的规定有哪些拓展阅读

婚姻法9个离婚新规定,你真的都了解吗
新婚姻法对离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动,其中有些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分的,大家需要了解:一、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对于离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
二、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四、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
五、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遗赠或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
六、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七、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八、老家的宅基地不能分。因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九、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分,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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