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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2014年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半,两年后其父自首:我有行贿行为)

【事件经过】新乡一90后大学生放暑假时,与朋友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

【事件经过】新乡一90后大学生放暑假时,与朋友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更多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2014年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半,两年后其父自首:我有行贿行为)

【事件经过】

新乡一90后大学生放暑假时,与朋友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两人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昨天,小闫的家人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新乡检察院:不算重判

类别:掏的又不是二级保护动物,不就掏几只鸟么,为啥被判10年半,还不算重判?根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关于此事裁判文书,记者了解到,闫某捕捉的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和掏鸟窝完全是两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观:明知是二级保护动物还猎捕、售卖

【法律解读】

闫某猎捕、售卖燕隼时,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吗?被告闫某上诉时,其辩护人表示:闫某不知猎捕的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闫某及同伙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闫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燕隼信息,与购买人贠某某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及购买人贠某某供述内容等,足以印证闫某是在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猎捕、售卖的。 数量:捕猎达16只之多 即便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少网友也认为,10年半会不会太重了?人生的最好年华,就在监狱里度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啥叫“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 根据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出售10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隼科动物4只;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查获燕隼4只、凤头鹰1只。 这也就是说,闫某伙同同伴前后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之多。


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拓展阅读

大学生掏鸟获刑,掏鸟违法吗(2014年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半,两年后其父自首:我有行贿行为)

2014年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半,两年后其父自首:我有行贿行为

上树掏鸟这事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干过,笔者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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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这种小事一点都不小,而且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曾经有一位大学生就因为掏了几个鸟窝,被判了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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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

他的父亲为此奔波了两年,在无力扭转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居然向法院自首,这种出人意料的举动实在是让人看不明白,这会改变“掏鸟案”的判决结果吗?

十几只鸟带来10年有期徒刑

闫啸天是郑州某大学的一名学生,王亚军是新乡某汽配厂的一名员工。

2014年的7月,闫啸天回到新乡卫辉老家过暑假,14号那天,他和王亚军在村子附近的河里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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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

洗澡的时候,两人对邻居家门口树上的鸟窝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他们两个人借助梯子爬到树上去掏鸟窝。

据两人后来供述,这次一共从窝里掏出了12只小鸟。两人将小鸟带回去之后,饲养了一段时间,这个过程中有一只小鸟死亡,一只小鸟飞走。

期间,闫啸天将小鸟的照片发到了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不久之后,有人联系到闫啸天,提出了购买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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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闫啸天将其中的7只小鸟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郑州的一位买家;两只28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的一位买家,剩下的一只卖给了卫辉当地的一位买家。

简简单单掏个鸟窝就能有上千元的收益,这让闫啸天和王亚军两人非常兴奋,开始频繁在村附近转悠,寻找鸟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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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了一个鸟窝,这次收获了4只小鸟。然而,两个人还没来得及高兴呢,警察就找上门来。

虽然警方通知了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和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两人得知自己的儿子是因为掏鸟被抓的都没往心里去,他们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顶多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了。

事实证明他们将事情想得太简单了,闫啸天和王亚军被带走之后,就没能再回来,等待着他们的是漫长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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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法院做出判决,闫啸天和王亚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罪名则是非法猎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

得知自己的儿子因为十几只小鸟被判10年,闫爱民和王不井都无法接受,这判罚未免也太过严重了,要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没有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也才判五到十年。

对此,闫爱民提出了3个关键性的问题,希望以此来减轻对儿子的刑罚。

问题一

第一问题就是儿子闫啸天根本就不知道他所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闫爱民自称自己的儿子什么都不知道,根本就不清楚自己所掏的小鸟是珍稀动物,也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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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爱民

在面对记者提问时,闫爱民是这样说的:“我们家附近有很多喜鹊窝,没有别的鸟窝,我们都不认识燕隼,要不出了这么个事,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并且口口声声为儿子开脱:农村的孩子从小就喜欢下河抓鱼、上树掏鸟什么的,这都很正常,他还以为是喜鹊呢。

那么闫啸天真的像闫爱民所说的这么无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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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方的调查了解中得知,闫啸天不仅知道自己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对鸟类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也相当了解。

在警方第一询问的时候问他:“你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

闫啸天回答道:“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

能够流利地说出“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的名字,说明闫啸天对于鸟类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也知道自己掏的是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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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隼

在警方问道是否知道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时候,闫啸天说道:“我知道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我在群里和别人交流过,知道这是犯法的。”

闫啸天所说的群是指“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他就是群里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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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穆尔隼

虽然闫啸天所说的“阿穆尔隼”和“燕隼”不是同一种动物,但是二者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就是说,闫啸天在捕猎和买卖的时候,是知道该动物是受保护的,并不像其父所说的那么“无知”。

那“凤头苍鹰”又是从何而来呢?

闫啸天曾在网上购买过一只“凤头苍鹰”,并且将其转卖了出去,凤头苍鹰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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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警方还在闫啸天的手里找到了更直接的证据,闫啸天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向网友介绍过隼的生活习性。

也就是说,闫啸天是在明知道“小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进行捕猎和买卖的。

闫爱民想以“无知者无罪”的方式为儿子开脱的企图,被警方戳破了。

问题二

但是闫爱民又提出了另一个质疑:闫啸天的买卖行为是被动的,他并不是主动要售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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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闫爱民的话说:闫啸天在掏到小鸟之后,为了好玩和炫耀将鸟的照片传到了网上。

这个时候有人看到了,并且产生了购买的想法,并且主动联系闫啸天,才促使闫啸天发生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

这样的说法在警方掌握的证据面前也站不住脚。

上文咱们已经说到过了,闫啸天之前就有过收购和转卖过凤头苍鹰的行为,这就足以说明他出售燕隼的行为并非“偶然”。

而且警方在多个社交平台上找到了闫啸天收售保护动物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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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从图片上我们可以看到,早在2014年的1月份,闫啸天就开始收售野生动物。

好家伙!这表面上是个大学生,背地里居然干着收售国家保护动物的勾当,作为一个受过高等素质教育的人,这点法律意识不可能没有。

不仅如此,闫啸天还有仿制捕猎工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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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由此可见,闫啸天是故意捕猎并且出售燕隼的,严重一点说,他还是个惯犯。

问题三

以上两点质疑都站不住脚之后,闫爱民又开始在燕隼的数量上做文章,毕竟数量是衡量案件情节轻重与否的关键。

在警方公布的资料中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共捕猎燕隼两次,收售凤头苍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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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次捕猎燕隼4只,对此闫爱民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第一次捕猎12只燕隼的情况,闫爱民提出了质疑。

理由是一次性捕获12只燕隼,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燕隼每次产卵在2-4枚,大多数情况下是3枚,一个窝里有12只燕隼的情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

如果要猎捕到12只燕隼,需要掏好几个鸟窝,而燕隼是有领地意识的,往往方圆数公里只有一个燕隼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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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要猎捕到12只燕隼,需要奔波数十里,掏四五个鸟窝,这样的工作,专业的捕猎团伙都不一定能在一天之内完成。

这一次,闫爱民的质疑似乎有些道理。

对此,法院给出的说法是这样的,12只燕隼的数量依据来源于闫啸天的出售数量(10只)和飞走的(1只)以及死亡的(1只)的总和。

这个数量背后是有有力证据支撑的,对于是不是为一次性捕获,不影响判罚结果。

2015年8月21日,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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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爱民

儿子只有20岁,还在上大学,人生才刚刚起航,10年的铁窗生涯,对他来说整个人生就算是毁了。想到这些,闫爱民没有放弃,依旧为儿子的“掏鸟案”奔波着。

2016年4月,新乡中院驳回了“掏鸟案”再审的申诉,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没有再审的必要。

眼见“掏鸟案”已经盖棺定论,儿子的十年牢狱之灾是免不了了,闫爱民又放出了一个大招,他要自首!

闫爱民的“离奇自首”

2016年5月10日,闫爱民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自首的理由是:他们二人因为“掏鸟案”曾多次向相关的办案人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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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闫爱民所说,自从儿子被抓之后,他曾9次给有关的办案人员送礼,其中包含现金、购物卡等,最大的一次价值3万。

在“掏鸟案”被报道之后,有一些人将钱退了回来,但是还有一些“贿款”没有退回。

自从儿子被抓之后,闫爱民无心工作,四处为儿子的事情奔波,到处拖关系,花费巨大。

但是此次自首,动机并不纯粹,他的目的不是为了要回行贿的钱,而是试图以这种方式来让案件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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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首一事,新乡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取证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但是对于“掏鸟案”的裁定结果和之前一样,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闫爱民在儿子被抓之后的做法非常不可取,在儿子被抓之后,他首先做的是找到相关的办案人员,企图用贿赂的方式来减轻对儿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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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爱民

在面对媒体的时候,他多次狡辩,把儿子塑造成“可怜又无知的大学生”,以此来博取同情,博取关注。

要知道,闫啸天可不是“懵懂无知的大学生”,他可是一个“偷猎惯犯”,如果说儿子刚被抓的时候,闫啸天尚不知情还可以理解,当所有的证据都摆在面前了,还口口声声说儿子什么都不懂,未免有些演戏的成分在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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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社交平台截图

在儿子被判刑之后,闫啸天应该做的是让儿子好好改造、好好反省,将来重归社会之后,走一条正直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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