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公开审理制度(【公众开放日】鹿寨法院接力学生暑假法治课堂之专“暑”普法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仲裁应当在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仲裁应当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允许非仲裁参与人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和程序进行的任何情况;仲裁机构的秘书人员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仲裁参与人也应当保守仲裁中的秘密。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与诉讼原则上应公开审理形成明显的对比。诉讼是国家司法审理,所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为有利于民众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公正性,因此,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实为必要。而仲裁则不同,仲裁权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的实质是一种民间裁判行为,因此,仲裁向社会公开是不必的。特别是仲裁不公开原则同其适用对象和特定优势是联系在一起的。具体的说,仲裁适用于商贸领域,作为其对象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而不公开审理便于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这正是仲裁的一大优势。实践证明,不公开审理也是仲裁颇受当事人青昧的重要原因。进行仲裁的双方往往有着经常的经贸关系,不公开审理也便于缓解双方的冲突,对保持双方以后的合作关系大有好处。由此可见,不公开审理制度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舍此,仲裁就会失去本来面目和优势。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国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特例。具体地讲,适用公开审理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仲裁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二是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情形,当事人亦不能以协议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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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开放日】鹿寨法院接力学生暑假法治课堂之专“暑”普法第三讲
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丰富学生们的暑期生活、增强法律意识,8月8日,鹿寨法院公众开放日专“暑”普法课堂第三讲迎来了由家长自发组织的三十四位中学生。
刑庭黄法官带领学生及家长们先后参观了诉讼服务大厅、刑事审判法庭、民事审判法庭、少年法庭、家事长廊、心理咨询室、法警装备室等区域。黄法官向大家充分讲解了案件的审查立案过程、民事、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庭审上的区别等知识点并重点讲解“圆桌审判 ”制度、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了解案件的审查立案过程
了解刑事案件庭审知识
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庭审上的知识点
参观家事宣传长廊
在警用装备室,由法警蒋业栗带领同学们参观并具体讲解法警日常工作中单警装备的用处和使用方法,具体展示了催泪喷射器和手铐的用法,通过提问的方式与同学们互动,同学们对所见所闻均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了解法警日常工作中单警装备
参观结束后,黄法官结合在审判实践中的案例、网络实事热点,就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性侵、禁毒防艾等法治教育专题给同学们上了一节生动易懂的法治课。
上法治课堂
课堂上,针对校园欺凌、性侵、禁毒防艾,黄法官告诉同学们一要掌握自我保护方法,同学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个人要树立自信等;二要对让自己感觉不适的行为说不,身体的隐私部位一定不能让别人触碰;三要远离毒品,吸食毒品是个深渊,不能因为一时好奇而吸毒。并跟家长强调应树立起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获益良多,不虚此行。
认真听课中
鹿寨法院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常态化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开展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未成年人近距离接触审判工作,以案为例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指数和助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推动法治鹿寨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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