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各项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丧葬费
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5、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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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各项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张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货车由东向南行驶,恰有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
经勘验、调查,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张某对本次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因张某及张某投保A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向案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确认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及因该次受伤所需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就前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依王某之申请,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经随机确定方式选定并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就王某申请之事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为10%;建议误工期为45-150日、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45-6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11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512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9,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律师解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典型的案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王某、张某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承担。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确“同命同价”,给生命以同等尊重。因此,王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有法律根据,能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系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
王某主张的医疗费,人民法院根据提供的票据,按照核实后的数额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伤情、医嘱、鉴定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交通费,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伤情、受伤部位及居住地至医院的距离等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充足,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诉讼费、鉴定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A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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