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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过失致死”也该有一条清晰边界)

摘要:我国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悖于权利有限说,容易弱化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诱发更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防卫人与犯罪人两败俱伤的结果,也不符合国...

摘要:我国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悖于权利有限说,容易弱化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诱发更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更多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过失致死”也该有一条清晰边界)

摘要:我国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有悖于权利有限说,容易弱化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诱发更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防卫人与犯罪人两败俱伤的结果,也不符合国际社会防卫权发展的总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应限制这一权利的行使。关键词:无限防卫权限制我国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条款的规定,有些学者概括为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1]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2]还有的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不论如何概括,都说明刑法典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以无限防卫权。对刑法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理论界褒贬不一,赞成者颇多,批评者也不乏其人。本文对无限防卫权规定的利弊予以探讨,以引起对无限防卫权的再认识。一、正当防卫权的历史演变及现代各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从习俗到法律,由人的防卫本能到防卫权利,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法律,人类社会没有防卫权可言。尽管人与人之间、氏族与氏族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也不时地发生冲突、殴斗,但都是依靠亲属、群体的自卫力量予以制止。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3]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瓦解,血缘关系日趋松弛,复仇的对象由侵害者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缩小为侵害个人。复仇的主体也由侵害者所在单位的全体成员缩小为被侵害者家庭成员。血亲复仇逐步演变为私人复仇。[4]随着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制定,国家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刑罚权应运而生。对严重侵犯个人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主要借助于刑罚予以矫治,这便结束了以复仇作为自卫形态的历史。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家的制裁。在这种情形下,复仇自与国法不相容,而逐渐地被禁止了。”[5]复仇被国家刑罚取代,成为历史的必然。国家刑罚权的加强,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防止私刑的广泛运用。但不可否认,刑罚权的行使,只是针对已然的犯罪。刑罚的适用,需经一定时间和诉讼程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往往束手无策,客观上存在着刑罚适用的真空。这种真空现象,在合法权益遭受急迫的不法侵害时尤为明显。[6]国家虽然对不法侵害人事后适用刑罚,但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业已发生,无法挽回。为了避免国家刑罚权行使的不充分,为了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允许公民在其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来不及求得官宪保护的情况下,可以暴力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可见公民防卫权是对国家刑罚权行使不及时的补救措施,是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早在奴隶制时代的刑法中,就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第21条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我国史书《周礼·秋官·朝士》记载: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足以证明,在奴隶制时代,不少国家的刑法就含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只不过当时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为正当防卫罢了。封建时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而且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如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实格杀之,无罪。”再如,1532年的卡罗林纳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卫生命、身体、名誉、贞操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直至把人杀死。”中外刑法的规定,均证明在这一历史阶段,正当防卫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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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过失致死”也该有一条清晰边界)

“过失致死”也该有一条清晰边界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一段摩托车主在与出租车主发生争执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据媒体报道,此事发生在哈尔滨,出租车司机滕某9月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发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

在视频当中,一个牛高马大的摩托车驾驶员不知何故拦住出租车,又是拉车门,又是辱骂挑衅,出租车司机基本只有招架的份。但在摩托车驾驶员骂够骑车要走的时候,忽然连人带车就倒下了,家属和出租车司机立即上前进行急救帮忙,但事后摩托车驾驶员不幸因为心脏病发身亡。

然而,事发后出租车司机竟然被警方刑事拘留,被检察院批捕,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可出租车司机只是挨了一顿骂而已啊,争执也不是他主动挑起的。过去正当防卫的标准太模糊,都已经让大家挨打不敢还手了,现在难道发展到连挨骂,都要看过对方的体检报告,才能决定是否回嘴了?

就法律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就是“过失”两字,在法律中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没有预见死亡,而过于自信是指能够预见死亡却没能避免死亡。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各地也对法条有不同理解。但在这一案件中,出租车司机与摩托车驾驶员两人素不相识,因为小事发生口角;且并未发生打斗,仅仅只是双方发生了口头上的争执;其次,最重要的是,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摩托车驾驶员患有心脏病,也就不可能提前预见对方死亡的风险。所以,司法机关在这里刑拘批捕司机的依据,至多只能是疏忽大意。

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死也不是没有边界和标准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实践的经验来看,如果凭借正常的认知能力,都是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话,而出租车司机却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就算是疏忽大意了,因过失致死被逮捕也是有依据的。可是,我们从视频中难以预料到这个骂人的彪形大汉有心脏病,结果出租车司机就因为没有配合挨骂,就要被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条法律适用在这里,于情于理都过于勉强了。

回顾两个月前震惊一时的“昆山龙哥”案件,宝马车上的纹身男“龙哥”仗着人多势众,当街殴打并持刀追砍他人,却因为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杀。悲剧发生之后,却因为“正当防卫”的量刑标准受到了全民热议。为什么在中国构成正当防卫这么难?为什么看似正当的防卫却有着过当的风险?在同情受害人之余,我们还要意识到“正当防卫”不仅仅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还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过失杀人”和“防卫过当”长期以来都是法律中存在争议与模糊的问题,多个社会事件也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公众也希望借此,能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让防卫条款摆脱“僵尸条款”的尴尬,特别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恢复《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在“昆山案”之后,不少地方的“谁伤重,谁有理”“能跑不跑,就是错”等土政策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出租车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而被刑拘的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也是社会普遍希望能够同“昆山龙哥”案一样,厘清“过失致死”的量刑标准,提高执法者的执法素质,弘扬社会正气。回归常识,以全国各地域的标准来说,这位出租车司机在被人辱骂后仍然能及时反应过来,对摩托车驾驶者急救帮忙,可以说是足够克制、有礼貌了。如果仅仅为了对死者家属有个交代而逮捕无辜司机,这样的“和稀泥式”执法真的能弘扬社会正气吗?真的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吗?

社会不公的发生不应该被消费,从不公中反思,提高执法者素质,查明真相维护权益,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过失致死”该有边界,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公正这边,让法治社会真正的从法条照进现实。

据媒体最新报道,针对出租车司机滕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后决定指令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滕广江的批捕决定,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也于10月19日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但愿,这是一个好的起点。

文/焦佳星(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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