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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包括了哪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更多股东权益包括了哪些部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股东权益包括了哪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这也是“**汽车”的净资产,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以**汽车为例,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1%(即<33.14/40.56*100%)。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股东权益包括了哪些部分拓展阅读

股东权益包括了哪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散落在各个条文中,很多股东对自己在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并不完全清楚,在权利遭到侵害时更不知道如何救济。行使权利的前提是清楚自身享有哪些权利,本文将对《公司法》中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进行列举及归纳,主要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二、获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获得分红的权利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二)剩余财产分配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优先增资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股权转让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七、与股东会会议相关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注意:此条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三)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获得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股东表决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选举或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意:股东可以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但是担任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不得再兼任监事。

八、知情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股东诉讼权

民事案由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有24个,股东均可以作为原告行使诉权,本公众号将会有针对24个案由的详细文章,本文由于篇幅限制,不再一一列明,仅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常见的几种诉权进行列举。

(一)对滥用权利股东的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者的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法院宣告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四)请求法院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对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的回购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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