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为何全世界只有我国有抢夺罪?其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一、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一、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320元至4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数额10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13000元至14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数额达到9000元不满10000元,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三年,根据抢夺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抢夺数额100000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每增加18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90000元不满100000元,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十年,根据抢夺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儿的妇女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抢夺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抢夺罪拓展阅读

为何全世界只有我国有抢夺罪?其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或者其他法系的国家刑法中,我们都不曾发现有抢夺罪这一罪名。
不曾发现表明此罪并非只是在目前没有,而是其历史上也从没有此罪名的出现。
但我们有“中国特色”!在我国刑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就有抢夺罪的规定。
按道理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许多是借鉴其他法系的,但为何会多出了一个抢夺罪呢?其与抢劫罪的差别在哪儿呢?
抢夺罪的要义
实际上,我国刑法抢劫罪所规制的行为就属于国外刑法中的抢劫罪的范畴,即国外的抢劫罪包含着抢夺罪。这也就是国外没有抢夺罪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有两个关键的理解点:
1、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2、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具有危险
首先是公然,之所以强调该点,主要是和盗窃罪作区分。因为盗窃罪也是夺取了他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罪要求是秘密进行的,而抢夺罪则要求是公开地进行。
就比如,同样是偷取小明的电脑,倘若你是半夜悄悄偷取,则构成盗窃罪;若是在公共场合夺取,则构成抢夺罪。
其次是对物的暴力。十几年前,小编所在的城市——广州,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
在那时,判断是否是广州本地人的标准是,你被抢夺过几次?你居然没被飞车党抢过,怎么可能是本地人?
根据已有的数据,十几年前的广州几乎是全世界抢夺最为厉害的地方,抢夺罪更是多如牛毛。
这些不法分子往往都是驾驶着摩托车,然后通过快速行驶接近路人,顺手抢夺背包、手提包、耳环项链等等,但绝大多数都情况下没有伤害人的意思。
但现在广州早已经禁止摩托啦!已经是非常安全和繁华的城市哈!
与抢劫罪的关键差别
上述提及国外将抢夺罪包含于抢劫罪中,这就说明,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联系。
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我们也能够感受到这两者之间其实是非常相像的,不知从何难以区分。
一定程度上,抢劫罪是可以根据抢夺罪转化而来的,比如不法分子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
那两者的关键区分是在哪儿呢?
关键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对象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这主要体现在抢夺罪主要是对物具有暴力;而抢劫罪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人造成危险。
比如,仍是不法分子通过驾驶摩托强取路上行人的财物为例。
倘若不法分子只是通过这种快速移动夺取行人的财物便远离而去,那么是抢夺罪;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停在行人旁,持刀威胁行人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
这两种情形就很好地区分出两个罪名所侧重的地方,抢劫罪往往不直接对物采取暴力,而是通过暴力或胁迫要求当事人交出财物。
可读者是否有这样的疑问:要是抢夺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受伤的呢?
这种现象还是非常多的。典型的如飞车党抢夺行人的项链或者耳环,一旦该项链或者耳环不容易从人体处脱落,那么脖子和耳朵是极其危险的!轻者可能缝线或以腿上的肉来弥补缺失的耳朵,甚至会危及人的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人被抢双肩包或斜肩包,当事人不愿意或没方法撇开背包,导致被强行拖拽。
针对以上的情况,立法者也是考虑到的。立法者采取了两种方式来应对:
1、对部分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来处罚。
2、提高抢夺罪的量刑幅度。
很明显,立法者通过加大对罪犯的打击来惩治这样的行为,尤其是对抢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前者可判处三年到十年的处罚,后者则可判处十年以上的处罚。
正是这样的规定出台,有效地遏制了抢夺罪的常见形态,飞车党剁手党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总结
未来,抢夺罪是否会并入抢劫罪中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但在目前,抢夺罪仍旧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或许应当坚持“中国特色”,不废除抢夺罪。
读者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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