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省律协&无讼 | 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税务合规、庭前准备等精选内容专业解读)
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

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二、权限逾越型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表见代理的类型主要是分为三种,一种是授权表示型,一种是权限逾越型以及权限延续型,不同的形式对应着不同的代理情况,具体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给您做了介绍。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也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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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课程
(7.11-7.15)无讼晚8点课程表 | ||
日期 | 主题 | 主讲人 |
7.11 周一 | 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 杨骏啸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无讼研究院资深讲师 邹一娇 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
7.12 周二 | 疫情下中/小/微企业税务合规与合理规划 | 孔令文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技术总监 南开大学税务专业硕士/校外导师 |
7.13 周三 | 如何当好法官的助手——复杂案件庭前准备的六个侧面 | 李谦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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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7月11日)
邀请嘉宾
杨骏啸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无讼研究院资深讲师
邹一娇
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主题
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等方面作用明显,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一直以来较为笼统,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商事交易纠纷领域,认定表见代理的标准不够清晰、统一。
本期内容中,我们邀请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骏啸律师及上海办公室邹一娇律师,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范沿革、规范目的和法律效果出发,详细拆解表见代理制度的三个构成要件:存在代理权外观、不知道且无过失、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介绍调整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因和影响,以及职务、印章这两种典型代理权外观的相关问题。
参与方式
周二(7月12日)
邀请嘉宾
孔令文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技术总监
南开大学税务专业硕士/校外导师
主题
疫情下中/小/微企业税务合规与合理规划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均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自2020年二月份以来,国家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广大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复工复产,渡过难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来自国内5A级税务师事务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技术总监孔令文老师,用宏观税务思维,帮您“打开格局”,在充分解读国家整体税收征管改革模式和趋势的同时,不仅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梳理,更提供了当下中小微企业税务困境的解决思路。
参与方式
周三(7月13日)
邀请嘉宾
李谦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题
如何当好法官的助手——复杂案件庭前准备的六个侧面
复杂商事诉讼的难毋庸置疑:事实本身交融繁错、新兴领域法律存在滞后性、诉讼策略选择错误导致局面越来越复杂,审级不同、程序不同、案件难度迥异,诉讼过程中还夹杂着复杂的商业博弈,地方政策变化、当事人沟通成本增加等等。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复杂争议“难”在哪里?如何不偷懒地做好庭前准备的每一个必备步骤?如何根据不同法官的庭审风格灵活应变?
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谦老师,给出破局关键:“当好法官的助手”!李谦律师专职从事民商事诉讼八年,曾代理及协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本期内容中,她将从复杂商事案件的难点识别出发,介绍“好的”案件大事记的正确使用方法,结合法律适用的选择和判断,最终导向诉讼策略的定位,并给出处理复杂商事案件的建议。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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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省律协、无讼
编辑、排版 | 余珏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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