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别人隐私犯什么罪(男子远程操控网络摄像头偷窥隐私并传播,获刑)
偷窥别人隐私犯什么罪偷窥别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可报警处理。偷窥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1、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偷窥别人隐私犯什么罪
偷窥别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可报警处理。
偷窥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具体侵害行为有:
(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3)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4)刺探。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偷窥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偷窥他人隐私该怎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是: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使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二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对于偷拍、偷窥等形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最为常见可谓一些“狗仔队”偷拍明星的私生活。针对偷拍盛行的情况,香港立法会已经开始讨论将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列入刑事犯罪。但内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最重的处罚是治安拘留。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公开出售他人摄像的隐私信息,则这样的行为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即个人的行踪轨迹属于个人信息的核心内容。一旦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就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所以,在孩子小时候就一定要加强教育,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养成了不良习惯,这对自己、对父母,甚至对社会都是一件影响极不好的事情。如果您还想具体了解相关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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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远程操控网络摄像头偷窥隐私并传播,获刑
近年来,一些有老人、孩子的家庭出于安全考虑,会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方便自己通过手机App随时查看家中情况。然而,在一些不法分子眼中,这种家庭摄像头竟成了满足他们偷窥欲望的“猫眼”。经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37岁的李某虽已成家多年,但感觉生活平淡、乏味,工作之余喜欢浏览各种网络视频打发时间。2019年的一天,李某在QQ群里发现有人售卖网络摄像头设备信息。卖家宣称,这些摄像头主要监控家庭卧室、宾馆等私密场所,登录账号后不仅可以实时观看、录像,甚至还能远程控制摄像头的拍摄角度。
为寻求刺激,李某购买了一些网络摄像头的IP地址,并研究了使用方法,利用特定软件对他人的网络摄像头进行非法控制,窥探他人隐私,并通过截图、录像等方式传播。截至案发,警方发现李某已非法控制105台网络摄像头设备。
经查,李某购买的网络摄像头的IP地址,是不法分子通过扫描器,利用厂家预设的初始用户名、密码等弱口令进行大范围扫描所破解并在网络上公开售卖的。
滨州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李某违背他人意愿,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网络摄像头设备中传输和显示的数据随时观看,并进行抓拍、录像、回放等操作,其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隐私权。因此,该院在对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责令李某立即卸载并终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删除录制、截取的视频、图片等,并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法责令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滨州开发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针对该类网络违法犯罪滋生蔓延、手段迭代更新等问题,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排查、惩治力度。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将加大对重点区域以及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加强与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私密空间安全。
作者:郭树合 李飞霞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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