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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房企筹建期结束如何确定?)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6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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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房企筹建期结束如何确定?)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65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199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纳税问题

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低于按其原适用税率纳税(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下同)的,应自1991年7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1991年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年度所得额分别乘以原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将得出的两个应纳税额相加除以2得出.企业在1991年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先将1991年度所得按原税法及有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再将1991年度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将上下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相加,得出1991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经批准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其年度所得税额,可以按照上述计算原则计算.

二,关于公布施行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减免税期的计算问题

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分别以下情况给予相应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一)在公布施行前尚未获利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公布施行前已经获利,但获利未满五年的,应减去税法公布前已获利的年数,只就其未满五年的剩余年数,按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已获利两年,可以给予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情况,照此类推.

(三)对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获利满五年的,不再给予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四)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如果正在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且获利未满五年的,应减去税法公布前已获利的年数,就其未满五年的剩余年数,按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如果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税法公布前设立的生产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1991年度应享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应以其199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计算(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六个月的,按月数比例计算).并将1991年度作为一个减免税年度.

三,关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的调整问题

税法在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范围和限定条件上对原税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税法公布施行前已作出的有关地方所得税减征,免征规定,应当按照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在作法上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实施有选择,有重点,有期限地减免地方所得税优惠.对新法公布施行前在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地方所得税由原来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附征10%,改为按所得额3%征收所产生的地方所得税的税负有所提高的问题,可由特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照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关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拓展阅读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房企筹建期结束如何确定?)

房企筹建期结束如何确定?

通过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笼统的理解为,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财税[1994]001号[失效]: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2、国税函[2003]1239号[失效]: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3、国税发[2005]129号[失效]: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4、国税函[2007]365号[失效]: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5、国税发[1997]191号[失效]: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6、总局回复: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总局2010.09)

(2)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总局2010.04.27)

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也是千差万别的,在实务中,关于筹建期结束的界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立项审批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到底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我们来参考一下下面的观点:

一、筹建期的定义

新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批准筹建之日(开办费开始归集之日)

  1、外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2、内资企业:

  企业设立的简单流程:向工商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核准名称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取得工商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始经营。

  核准企业名称之后、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具备“接受”发票的条件;之前发生的费用,抬头是股东个人,不可以归集在筹建费用。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总结:筹建期费用归集之日,确切说就是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日。

三、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筹建期结束之日)

  总局回复:

  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究竟是哪一个年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总局2010.09)

  2、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总局2010.04.27)

  3、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税发[1997]191号,失效,立法精神还在)

  4、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国税函[2003]1239号)

  5、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国税函[2007]365号,失效)

  如果学习总局的文件以及回复,是不是有点“晕头”,您知道怎么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吗?

  依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总结为:

  工业企业:第一次领用原材料的当天;

  商业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立项审批之日;

  投资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签订第一份协议合同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以上日期,是筹建期费用停止归集的日期。

四、开办费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到底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

  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亏后盈”,且在五年之内,两个方法均可;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盈后亏”,建议一次摊销;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亏后盈”,且超过五年,建议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

  只有选择,没有对错。可见,在我们处理业务时,先弄清一些基本概念是多么重要。

各地答疑:

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是不是需要进行申报或请主管税务进行认定?如房地产企业的筹办期间如何划分?

答:企业筹建期起止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各行业“筹建期”情况差异很大,无法统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截止日应按照企业经营常规合理确定,最迟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问: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何确定?

答: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国税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0/04/27的答复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浙江国税:

问:企业筹办期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文件精神,企业设置“开办费”科目进行归集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无“开办费“科目设置的,可直接进行相关费用归集。但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河北国税:

问:冀国税函〔2013〕161号十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筹办期何时结束?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安庆地税:

问:请问新筹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截止时间以什么为准?是取得第一笔收入吗?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去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基判断为筹建期的结束。

部门: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宁波国税:

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北京地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6号)[部分失效]规定: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即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

厦门地税: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之前,暂按该规定执行

厦门地税税政二处

青岛地税: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

青岛市地税局 2012-07-29 14:07:56

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在实务中,遇到筹办期的相关处理,建议大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房企筹建期结束如何确定?)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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