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2021年哪些家庭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
4、婚假标准为3天,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产假标准为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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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拓展阅读

2021年哪些家庭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是指,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无论如何都不能生三胎的原则”的号召的政策规定。
——1982年6月15日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一)1982年6月15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只生育有一个孩子者;
(3)结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怀了孕,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
(4)深山独居户;
(5)弟兄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者;
(6)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7)在农村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含男城女乡或女城男乡);
(8)在农村夫妇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废军人证书者;
(9)在农村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
(10)在农村连续定居深山村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者;
(11)定居本省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
(12)夫妇一方为连续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的全民或集体矿工,只生一个女孩者。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一个孩子者;
(3)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
(4)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其它原因造成残废,生活确定不能自理者;
(5)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者;
(6)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或夫妇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者;
(7)再婚夫妇一方为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
(8)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只有一个女孩者;
(9)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者(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0)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的农民及夫妇双方均在深山区定居五年以上的国家干部、职工,并继续定居者;
(11)在农村夫妇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者;
(12)在农村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者;
(13)夫妇一方为农业人口,出生的第一个孩子也为农村户口者,按农村的生育政策执行;
(14)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胎,经地、市批准,报省备案的。
(三)1990年7月1日以来,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2000年3月30日取消婚后5年以上不育和女方30周岁年龄限制);
(3)夫妇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用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农业人口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一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是1990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符合前两项之一的);
(8)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9)农业人口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10)农业人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四)在以上各次生育政策调整前,符合原生育政策怀孕,生育在政策调整后的,也属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育。2003年9月1日起,4年间隔和28周岁以上生育,满足其一即可。
(五)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天公布执行。在第三章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就是说除了过去常讲的“病残儿”、“不育症”、“归侨或港、澳、台同胞”、“伤残军人或烈士独生子女”、“井下工”、“再婚”六项外,又增加一项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条件要求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六)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天公布执行。将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2015年12月27日至今,执行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5月27日修正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经批准可以再生育:(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 ,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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