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案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否福利房-安置房优先保障实际居住人利益)
经济适用房的特点——经济性和适用性1、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2、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

经济适用房的特点——经济性和适用性
1、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2、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北京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怎样的?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4)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成本结构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4)价格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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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否福利房-安置房优先保障实际居住人利益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宪,女,1948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弘,男,1977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Y,女,1978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椿,女,1945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泉,男,1946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男,1980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思,男,1950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Y,男,198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案情简介】
严某椿与严某宪、严某思系姐妹兄弟。严某宪与严某弘系母子。严某椿与朱某泉系夫妻,生育儿子严某。严某思与严Y系父子。严某弘与郑Y原系夫妻,于2012年2月15日登记离婚。
系争房屋系严某宪承租的公房,原在册户籍人员即严某宪方、严某椿方、及严某思方八人,其中:户主(户号:150398)即严某宪的户籍于1974年4月22日从火腿弄36号204室迁来;子即严某弘于1977年5月8日在该址报出生;儿媳即郑Y的户籍于2006年9月1日从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迁来。户主(户号:XXXXXXXX)即严某思的户籍于1978年4月5日从外地迁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同址分户;子即严Y的户籍于2000年12月7日从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迁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同址分户;姐即严某椿的户籍于2010年9月14日从外地迁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同址分户;姐夫即朱某泉的户籍于2010年9月14日从外地迁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同址分户;外甥即严某的户籍于2000年5月12日从外地迁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同址分户。
2018年1月25日,严某宪等人与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及《黄浦区蓬莱路、光启南路道路整治前期置换项目房屋置换项目结算单》,系争房屋价值补偿2,647,803.62元,奖励补贴759,307.80元,协议书包含以下两处已购房屋:本市江文路125弄29栋/幢东单元23号1703室(面积77.20平方米、总价1,684,996.53元)、本市拱鸣路60弄3上海头条以案说法法律人举案普法拆迁律师该如何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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