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为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前罪为缓刑是否构成累犯前罪缓刑的,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由于没有实际执行刑期,所以不会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

一、前罪为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前罪缓刑的,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由于没有实际执行刑期,所以不会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核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的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有悔罪表现的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主要看犯罪分子的有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并承诺不会再犯罪。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主要看犯罪分子有无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其所在的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部分市民的建议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缓刑人员没有执行实刑的,不会构成累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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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