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是如何发生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是如何发生的,赔偿范围有哪些一、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原因(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导致触电。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未经电力部门...

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是如何发生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原因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施工导致触电。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未经电力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或装修房屋,在施工时引发触电事故。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技术规程不标准。一是电力管理部门、产权人、管理责任人对电力设施疏于管理。对一些使用时间长而老化的线路设施,没有及时进行维护、改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不到位,特别是在大风暴雨前后,没有及时组织力量检查,对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以致发生触电事故。二是供电管理部门对电力管理员缺少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一些村委会聘任的农村管电员普遍存在着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他们平时只管收费,疏于检查维修所管辖线路,导致事故容易发生。三是有的管理部门本身不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架设安装线路及设施时违规操作,有关技术系数达不到要求,如线杆间距离过大,电力线对地距离过低,电力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过小,变压器平台高度过低,未设置安全围栏,线杆拉线上端缠在横担角铁上等等,极易发生触电事故。
(三)部分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安全用电意识非常薄弱,私拉乱接现象严重。有的为贪图方便,节省钱财,在架设安装电力线路时,多数人不请电力部门的专业人员,而是自行组织实施,从而出现有线电视、专用电线、电话线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安装在生长着的树木上,电表后的进户线采用裸线等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的私拉乱接现象,留下大量的安全隐患,
(四)对未成年子女缺少安全教育,未尽监护管理责任。一些家长对自己的子女缺少在用电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甚至对经常在电线杆及变压器等危险地带玩耍的孩子也未及时阻止,安全警觉性不高,致使发生小孩触电伤亡事故。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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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划分
近年来,触电责任纠纷在整个侵权责任纠纷中占据较大比例,触电事件一旦发生,受害者极难生还。触电事件发生后,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当务之急是获得足额赔偿。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触电身亡纠纷,结合对该类案件的案例检索,对该类纠纷中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划分比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名工人受雇于他人,在扛木头过程中不慎触碰道路上方高压电线,当场身亡。根据派出所现场勘查,高压线路距离道路垂直距离仅5.5米,工人身高1.64米,木头长度为5.55米。
二、责任主体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责任主体存在三方,一方是雇主,一方是高压线路管理方,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也是责任主体。
三、责任比例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高压线路经营者(当地电力公司)存在过错,另一种是经营者无过错。
(一)经营者者、管理者无过错情况
在经营者无过错情况下,经营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是针对特殊行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的规定,即从事上述行业的主体,在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电力公司作为无过错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笔者检索的上百份案例,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比例集中划分在20%--40%,多数情况下法院判决运营方承担30%的责任,上述责任比例划分,全国法院基本达成共识。
(二)经营者存在过错
在触电身亡纠纷中,经营者存在过错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未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不够显眼,不足以警示民众;高压线路架设不符合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在为设置警示标志以及警示标志不足以警示民众的情况下,经营者存在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运营方承担责任但比例一般在40%--50%,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50%。但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经营者存在重大过错,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在60%—80%。
四、追偿问题
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笔者办理的触电身亡案件中,雇主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后再向高压线路经营者进行追偿。
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公告明确载明,12.0.16条即架空电力线路距离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低于7米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案发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案发路段高压线路距离道路的垂直距离仅为5.35米,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存在重大过错。当前案件审理还未结束,具体裁判还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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