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类型(网络言论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问题?“法官来了”聚焦网络言论发布边界)
一、网络侵权的类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

一、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侵害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
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
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类型”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网络侵权有侵害人格权、侵害财产利益和侵害知识产权这三种类型。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网络侵权类型拓展阅读

网络言论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问题?“法官来了”聚焦网络言论发布边界
来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转自: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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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随意给差评侵权吗?随意发布他人视频照片会造成什么影响?在社交平台发表过激言论是否会受到处罚?网络时代,人人都是“发言人”。在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有些网友的造谣、辱骂、诽谤等行为也在试探着法律的边缘。
10月31日,“法官来了”专题节目聚焦网络信息发布可能产生的争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甜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赖佳鹃做客直播间,通过案例,解读发生在网络中,容易侵犯他人权益、触犯法律的行为,普及法律知识,避免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纠纷。
直播间现场
“网上冲浪”发表评论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官划重点啦!
网络发布信息侵权案主要涉及这三种类型
据介绍,由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转型改革,目前成铁两级法院受理了很多互联网纠纷案件。赖佳鹃介绍了法院受理的网络发布信息侵权案件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
“我们受理的案件中,主要包括基于网络消费后发布的评价,同行业者之间由于行业竞争等原因发布的言论,基于特定关系的双方由于积怨等产生的情绪宣泄等类型。”赖佳鹃说。
比如,针对业主微信中因为涉及小区管理事务引发言语冲突、雇主与雇员之间因为工作关系遭到雇员在社交平台上的“吐槽”、粉丝因为追星在微博、豆瓣上的抨击以及存在婚姻感情纠纷的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骂战等类似事件。
“有的人会认为只是在发泄情绪,但是情绪宣泄也是有红线的,如果肆意造谣,发送恶意中伤的言论或者未经许可发布他人照片和个人信息,甚至恋人分手后暴露隐私,贬损人格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赖佳鹃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甜
评论有边界 恶意诋毁不可取
现在,各类网络平台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许多平台都设置了评价功能,消费者也常常在购买服务之后进行一些评价。这类消费是否有侵权的可能呢?
陈甜在直播间分享了一起案例。刘某的猫经某动物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认为是动物医院医疗不当所致,遂在动物医院网络店铺、其他动物医院社交平台页面、美团以及刘某自己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多处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猫被某动物医院治死了”“某动物医院害死了我的猫”等言论。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其消费范围内予以评价,动物医院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通过消费者的评价对自身产品及服务进行改进。对于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所作言语过激评论,经营者也可进行解释和申辩。在该评价机制下,刘某在该动物医院的店铺评论处发表的言论属于正当评价范畴,不影响动物医院商誉,不构成侵权。
但本案并非公共事件,仅为刘某与动物医院之间的纠纷,评价评论范围应限定在两个主体之间,不应随意扩大到动物医院同行的社交平台以及其余社交平台。虽刘某送医的猫经治疗死亡,但在无证据证实是动物医院治疗失当所致的情况下,刘某在其余多家社交平台发布的言论的确会让公众认为该动物医院治疗不当从而导致猫死亡,对该动物医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在其余社交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超出正当评价的范畴,构成侵权。
“权利也不是无限延展的,扩大到其他平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陈甜说。同时,消费者在平台的权利是有边界的,恶意差评要挟商家退款等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引发牢狱之灾。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赖佳鹃
情绪宣泄有尺度 发表过激言论需担责
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社交平台、聊天工具。公民个人在表达意见和情绪宣泄方面是否应该遵循一定的尺度范围?直播间里,法官们也通过讲解案例的方式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比如,尹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尹某认为王某拖凳子、掉东西、小孩跑跳、宠物叫声、敲东西等噪音问题严重影响其生活,双方就噪音问题争执不断。后尹某在家中对楼上住户王某使用震楼器。王某在业主微信群中指责尹某,并使用“神经病”等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尹某认为王某发布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
本案中,尹某与王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因生活中噪音问题产生纠纷,王某在业主微信群中使用过激言论辱骂尹某,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该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尹某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社会评价,王某的前述行为及相关言论已经达到侵害尹某名誉权的程度,其应向尹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双方本应秉承友好协商原则妥善处理,但本案中,尹某使用震楼器,王某在业主微信群里发布过激言论,在处理纠纷时均采取了不当方式。”赖佳鹃建议,因邻里问题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加强沟通,遵守法律底线,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而不应恶语相向或者还以颜色,进而加剧双方矛盾。
法
官
提
醒
言论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在网络上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辱骂烈士等,都要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示,在网络中公开发布信息需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以事实为基础;二是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三是不要触及他人隐私;四是未经许可不能公开发布他人个人信息及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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