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五险一金处理诀窍有哪些(“五险一金”如何做财务处理?)
会计处理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会计处理
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
(5)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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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如何做财务处理?
多省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广告,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五险一金具体指什么?分别由谁来缴纳?
解答:
五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企业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如何处理?
解答:
1.企业计提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2.企业上缴“五险一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企业代扣个人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如何处理?
解答:
1.企业代扣“五险一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2.企业上缴代扣“五险一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1.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疫情期间,社保费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有哪些?
解答: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1)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3)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来源:德泓资本、全球投行俱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