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是什么时候(能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财政部给您答案)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是什么时候?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保证金原件(或付款凭证)与投标文件共同递交。时期的确定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日期,是招...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保证金原件(或付款凭证)与投标文件共同递交。
时期的确定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日期,是招标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实践中,采购人往往更多强调自身的利益,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一旦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采购文件制作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关于保证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则四五日、长则十余日)交纳保证金,更有甚者在报名期间便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仅规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日期则并无详细的规定。这也加大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日期的随意性。此外,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多数是买方市场,买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例外,投标人只能被动接受。
三、鉴于以上几点,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确定为开标前三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除外)是比较合理的。理由如下:
1、可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降低投标成本。
2、采购人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督促投标人按时交纳保证金。假如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确定为开标当日,可能出现采购人已组织了开标会议,因个别投标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导致采购人没有充足的时间通知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开评标活动不能按时进行,进而影响采购效率。
3、有利于采购人提前获悉投标人的数量,决定是否按时或延时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该项规定意在减少因投标人迟交保证金给采购人及其他投标人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四是可减少开标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提高采购效率。
四、在当前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性有待加强、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日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采购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和谐。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主要是为了保障招标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投标方一定要注意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和不能抱有非法目的去投标。在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候,如果还有不懂的问或者遇到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你再线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是什么时候拓展阅读

能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财政部给您答案
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这是财政部2020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指出的“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业界专家提醒,这些问题不只是此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代理机构存在,其他不少代理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及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
在财政部10月10日发布的“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哪些问题应当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呢?
资格审查不可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发现,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逾期退还保证金、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这7类问题是这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代理机构出现得最多的问题。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会要求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可购买,这一违规行为应当停止了。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都有权购买采购文件。
不得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问题,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出现得也比较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尽早核查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会在采购文件中,把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提前。业界专家认为,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也来得及核实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完全可以在开标环节进行核查。
资格审查别再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据了解,此次监督检查指出的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存在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在采购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不少问题业界专家曾进行过多次提醒。
例如,对于“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这一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就在多次培训中强调过“不得再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还在易采通APP“亚利聊政采”语音频道232期(点击可收听)中,专门讲过“‘守合同重信用’为什么不能再加分了?”
财政部令第18号变身财政部令第87号后,一些采购人还习惯性地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对此,有采购人解释说,“主要是本单位不具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此,业界专家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来协助,但切忌交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规定先交代理费才能领中标通知书行不通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于此次监督检查指出的这些问题,业界专家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依法合规,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还应认真审核,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出现。
“有的供应商中标后,拿走中标通知书后迟迟不交中标服务费(代理费),只有中标通知书才能制约得了。拿到项目不容易,拿到后好几个人忙活了一两个月,却拿不到代理费,我们也很委屈。”《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研时,有从业人员如是说。为了预防一些供应商的“失信”行为,部分代理机构想出了不交代理费就不给中标通知书的制约措施。从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来看,“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是行不通的。对此,有代理机构表示,供应商领走了中标通知书,却不交代理费怎么办?法律专家说,无论供应商是否交了代理费,代理机构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于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来提交代理费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经过诉讼来向供应商追偿。
投标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在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还有: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规设置价格权值、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这些问题在其他代理机构的采购中也时有出现。业界专家认为,这些问题也应引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
发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日期不一致不可行
“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提及的下列问题也须代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足够重视: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中未附采购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程序性的问题其实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有些代理机构是因为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所致。因此,代理机构应该加强培训、从业人员须加强学习,熟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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