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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分级(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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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分级(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可以看出,一般医疗事故的责任根据大小,划分为四个责任承担。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拓展阅读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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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医疗事故责任分级(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十一)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当首要职责份额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爸爸妈妈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

入院确诊:

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

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某俄然呈现神志不清,呼吸弱小,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逝世。1月7日,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解剖,陈述逝世原由于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用10000元,当天王某某尸身火化。另,沈某、王*蓉付出王某某尸身冰冻费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判定以为:

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

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乏,未作相应的查看,对病况的改变调查不仔细,处理不及时,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沈某、王*蓉提起补偿诉讼。卫生院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原审法院予以采用。判定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份额为90%。宣判后,原审原告沈某、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上诉人沈某、王某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的人身损害补偿,原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导致补偿金额过低,且未判定某卫生院承当逝世补偿金,未充沛保护医患胶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定正确,恳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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