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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济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说到住房公积金也许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说到住房公积金也许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更多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济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说到住房公积金也许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是要符合条件才可以提取出来,那么,一起来看看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么要求的吧。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办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六)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以上文章介绍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就需先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求。按照相关手续办理就可以提取。本篇文章由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在线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拓展阅读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济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济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夏侯凤超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提取办法进行了说明。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济南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这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通知》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至少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口;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以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职工、配偶以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同一年度内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且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职工或其继承人有、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情形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逾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须还清拖欠本息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职工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职工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得超过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职工或其继承人有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情形的,提取金额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通知》明确,职工应当按规定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予以审核。提取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申请人采取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于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所在单位。

《通知》提出,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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