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审判结果,法院这样判…)
一、什么是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2、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

一、什么是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2、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二、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
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常用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
(1)法医鉴定。指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其中包括基因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血型鉴定等。
(2)司法精神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3)痕迹鉴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
(4)笔迹鉴定。即运用笔迹检验的专门知识,将证据材料的有关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进行对照,作出笔迹是否涂改、伪造或是否同一的结论,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
(5)司法会计鉴定。即对与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资金的流转等,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是否有经济犯罪情况等。
(6)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即通过对可疑物质、药品、毒物进行分析化验,认定被检验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
(7)一般技术鉴定。对案件中涉及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航空、建筑等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等,为确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据。
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培养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刑事技术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一门专业。
什么是鉴定结论拓展阅读

鉴定结论≠审判结果,法院这样判…
鉴定意见在补充法官认知能力上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以鉴代审”。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经常会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嘴角,甚至大打出手,这不家住福山区的王某因为一时冲动把人踹伤。近日,福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22日,王某到许某工作的银行取钱,因为听说许某与其儿媳妇郭某之前有过矛盾(许某与郭某系同事关系),因此王某想找许某从中劝和一下,便到楼上找许某。
在询问许某之前与其儿媳妇发生的事儿时,许某态度不好,没有回应。于是王某就下楼了,在大厅碰见警察,警察向王某询问有没有人打架,王某说没有,然后此时许某下楼,王某觉得挺生气,便从许某身后踹了许某一脚,并且推搡了一下,致许某受伤倒地。
许某伤后入住烟台毓璜顶医院脊柱外科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为被人殴打,腰椎椎弓崩裂,并住院治疗120天。许某受伤后,王某分文没有赔偿许某损失,许某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将王某诉至福山法院。
法院审理
在第一次庭审中,法官试图为双方调解。但是被告王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年纪大、力量小,不可能造成许某主张的伤情,认为许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其踹许某那一脚没有因果关系。双方怨气都比较大,均不同意调解。
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法官多方了解情况。从公安局调取了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材料。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本次外伤与原告伤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为次要原因。经过审理后,法官认为,本案按照过错责任制,无过错则无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其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鉴定意见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意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司法鉴定只具有科学性,没有所谓权威性,二者不可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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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福山区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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