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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解析(“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金九银十”的求职与招聘旺季已经开始,不少单位也开始准备迎接新员工。在完成招聘工作后,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Offer(录用通知书)。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对这...

“金九银十”的求职与招聘旺季已经开始,不少单位也开始准备迎接新员工。在完成招聘工作后,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Offe...更多录用通知书解析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录用通知书解析(“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金九银十”的求职与招聘旺季已经开始,不少单位也开始准备迎接新员工。在完成招聘工作后,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Offer(录用通知书)。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对这一纸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存在或过大或过小的理解误区,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法律意义?是否相当于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解析

1.误区

Offer=劳动合同

结果:公司拒同劳动者签约被判双倍赔偿

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说法: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例中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即该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履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2.误区

Offer可以模糊工作条件

结果:公司未如实告知工种危害违法应当担责

今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也未说明工种及危害。

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说法: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告诉入职者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含有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岗位为怀孕女职工所禁忌。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发布招聘广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诱使陈小姐应聘、上岗的行为,侵犯了陈小姐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86条之规定,不仅公司欺诈行为无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过错,必须赔偿陈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


录用通知书解析拓展阅读

录用通知书解析(“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案 情 简 介

周某于2020年8月7日通过网络方式应聘某房产公司的职位。2020年8月11日,周某的微信收到房产公司的“录用通知书”电子版。2020年8月19日,周某到房产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时周某提供了体检报告、学历证书等材料,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并在房产公司打印的“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录用通知书”内容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报酬等信息。该“录用通知书”加盖房产公司公章,经房产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领导及周某签字确认。在实际用工中,双方均按照“录用通知书”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录用通知书解析(“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21年5月8日,周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房产公司向周某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双方因是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周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房产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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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分 析

“录用通知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仲裁委在处理时,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仅为劳动者应聘时,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作出的邀约,即使周某签字确认,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就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对周某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字盖章的“录用通知书”中,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入职时间等基本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可以反映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周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法律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作出规定,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让劳动者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案中,“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且房产公司和周某都对该“录用通知书”签字确认,该“录用通知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等各方面考虑,应认定“录用通知书”为劳动合同。

(作者:王时艳 山东省兰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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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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