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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1.构成要件: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1.构成要件: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②具有...更多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

1.构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网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某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拓展阅读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最近紧急避险这个词比较火,一个原因是,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发的一则通告,说遭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主要是指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可以采取自救和紧急避险等措施。比如,像兰州儿童煤气中毒的事,需要对儿童进行急救,如果有关防疫人员以不符合防疫要求为名进行阻拦,那么,该孩子的家长是可以不用听从防疫人员的瞎指挥的,如果因此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将防疫人员打伤,那么孩子的家长为了救孩子,这种行为可以在法律上归类为紧急避险措施,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以上是结合例子的讲解,下面讲讲法定的解释,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而刑法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就算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了刑法入罪的各个要件,但是因为同时存在违法阻却是由,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就不认为是犯罪,而除了紧急避险,我国的违法阻却事由还有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而这些违法阻却事由,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最有用的法宝,如果你身边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的案子,为了更大利益而牺牲更小利益而被冤枉,可以来找陈律师咨询。

一般来说,构成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

要有危险的发生,这个危险可以来自于自然灾害,动物,他人,自己生理病理等。在本案中,危险就是陈先生的妻子因自身身体原因突然昏倒,面临生命危险;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并且十分紧迫,而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者尚不紧急的。

陈律师再结合一个危险驾驶的案例,再讲讲紧急避险,帮助大家理解。以下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祖勇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被告人陈祖勇喝了一杯多红酒。当日23时许,陈祖勇妻子欲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陈祖勇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陈祖勇得知后即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祖勇血液中酒精含量已构成酒驾。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人陈祖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陈祖勇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无锡中院经审查也认为,当时陈祖勇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遂作出批复,认为被告人陈祖勇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也决定对其撤回起诉。

本案被告人由危险驾驶罪到撤回起诉的关键在于法院认为其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而紧急避险作为刑法的违法阻却是由之一,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因为其客观上没有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换句话说,为了维持大的社会利益而牺牲小的社会利益,不认为是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如果其妻子只是生理不适,感到呕吐或者没站稳,皮肤擦伤等小事,是不至于用紧急避险来评价的;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法益。不得已就是无路可走,在本案中,陈先生最佳求救方案就是打120急救电话,但是120不能及时赶到,公力救济不行,才能采取私力救济,身边也没有不喝酒的人,只能自己开车去送。而酒驾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人合法利益”。

陈先生认识到自己的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也意识到自己酒驾是为了保护妻子的生命安全。

所保护的法益往往要大于所侵害的法益。评判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最复杂的就是要在这一步,进行法益价值的比较考量,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高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证件齐全,驾驶道路为农村道路且行驶距离较短,路上车辆行人稀少,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妻子的生命权是大于抽象的公共安全的。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也裁定检察院撤回起诉。

紧急避险如何规定的(陈律师帮你解读紧急避险)

上面说的哪个兰州男童死亡事件,也是与紧急避险有关。案情陈律师再说一遍吧!甘肃兰州一名3岁儿童在一氧化碳中毒后,由于身处疫情高风险区,不同机构之间相互联系安排处置,从家到医院短短4公里路,平时可能只需要10分钟,结果,孩子在等了将近2个小时之后才被送进医院,最终不治身亡。陈律师对孩子的去世表示惋惜和心疼,令人心痛的点就在于,疫情防控和中毒孩童生命,孰大孰小?为了较小法益而牺牲了较大法益,值不值得?陈律师设想一下,如果其父母没有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则,直接把孩子送往医院,及时救治,也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无须处罚!

好,如果大家紧急避险还有什么疑问,或者对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有感兴趣的地方,欢迎私信陈律师为你解答或者陈律师收集大家的兴趣点,再出一篇其他违法阻却是由的文章供大家了解学习。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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