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是什么(各类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及依据)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一、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二、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一、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从以上的计算方式,土地出让金可能算是一座超大型“金库”,不仅适应了以往对土地的需求,同时也为省级以下的政府提供了一份可调控的巨大财富,进而推进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居民消费结构的改朝换代,这对我国社会的现代化以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利的支撑点。
然而任何事物的存在必然存在着两面性,土地出让金虽然展现出了诱人的优势,但是却也暴露出了自身的缺陷,由于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就势必导致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巨额利益而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以及减免税收,来吸引民间的投资。而这恰恰是损害了土地的时效性和后代子孙的利益。
再者,土地出让金的利益非配方式对于未来的政府部门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土地出让金是透支未来若干年土地的利益总和,而如此反反复复就可能导致没有可供土地出让的尴尬境地。
虽然到了现在,国家通过抓信贷超贷和冻结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金土地小编仍然认为应该再对土地出让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清理,这应该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是什么拓展阅读

各类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及依据
本文梳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及相应依据,分为旧村改造项目、旧厂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三部分。
一、旧村改造项目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融资地块由政府储备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融资地块按照合作改造和自主改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点市场评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或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时,按申请时点相应土地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或房屋市场金评估价的5%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旧厂改造项目
《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第(九)条
原土地权利人申请自行改造的“三旧”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缴交土地出让金。“工改工”项目无需缴交土地出让金,但M0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除外。
第(十)条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七)条的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第二十三条
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七)条第三款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改造开发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批准后可以协穗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教育、医疗、体育可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科研用地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市级以上驻穗科研机构的科研用途用地,科研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余商务设施性质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增容部分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70%计收土地出让金。上述情形项目均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和违反相关规定须按照商服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内容。
三、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
《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工改工”和“工改商”等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工作。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和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源的“工改工”用地,涉及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同地段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缴交土地出让金,“工改商”等用地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涉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按本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后的“工改商品住宅”或“工改其他公共设施”等用地(旧村改造的除外),由政府按国有土地上旧厂改造政策收储。
来源:金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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