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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3、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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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二、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

(一)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三)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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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拓展阅读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最后一节,共同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一是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

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

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

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

1.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有约从约)。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

3.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

4.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因为没有约定按份。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例子,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商业借贷,利息双方约定,不存在高利贷情况),贷款2亿,期限3年,丙丁戊三个公司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互相可以追偿的),丙公司是以自己价值2000万的办公楼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丁公司以自己价值1亿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权利质权),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部的债权人就想追谁就谁),丙丁戊三公司均未约定担保范围。

物的担保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包括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费用。

保证人的担保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包括5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所以,债权是2亿,但是把这些利息,违约金等等内容加上去,都可能到3亿。

2年后,戊公司提前知道甲公司可能无法还清此笔债务,因为戊公司是无限责任,风险最大,所以关注度更高。戊公司怕到时甲真还不上,银行追究戊公司的保证责任,因此债务前期前,戊公司与银行签定了3亿债权转让协议。如果戊成了债权人,那其他的丙丁公司肯定是被侵害的。所以法院会直接认定这种主动转接债权的行为是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的。

条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可能是物担保,也可以是人保证),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就相当于其主动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戊公司受让了2亿的债权后,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找丙丁公司去主张全部责任。只能认定戊公司首先承担了保证责任。

第三人担保追偿理解分析思路:首先判定是不是互相知道,如果是分别签定,就是不知对方存在,直接互相无追偿权。 如果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则“有约从约”,“无约就先找债务人,再按比例找对方”,比例由法院裁定。连带共同担保就是可以互相追偿。同一份合同担保,也是连带责任。

不准追偿是原则,互相能追偿是有约定或连带责任才行。

债权解决路径,“有约从约”,先执行债务人,不足再执行担保,担保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再执行其他人的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与区别(民法|担保物权10,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最后个问题,反担保

就是为了未来追偿权的实现。追偿权实现,就是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时,第三人就要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可以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例子,甲向乙借款100万,1年期,丙当担保人。签定完借款合同并进行了保证合同。同时丙为确保追偿权,要求甲提供反担保,如果是甲再进行把担保只能是物的担保,因为如果到时候甲已还不了100万,剩余部分由丙因担保被还乙。这种情况下,甲的信用都无了。所以甲自己提供的反担保只能是物的担保,要么是抵押要么是质押。如果是第三人丁来提供反担保,这是不存在的,因为是丁的信用财产,可以抵押、质押也可以保证。

注意,留置权不能作为反担保,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二是定金不能作反担保,因为其标的物特殊。三是货币。特殊性在于,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总结:

物的担保。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的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特殊无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也可善意取得。

共有,一个按份共有,一个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同居关系。其余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将享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担保物权系从属性(发生、变更、转让、消灭、效力、范围或强度的从属性),就最高额抵押权不遵循从属性。

担保物权系从权力,主权利是债权(主要因素就是卖买和借贷)。贷款主要是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就是与银行的贷款。商业借贷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自然人,自然有与自然人间的借贷。特色,利息约定,受到四倍利率内的保护。

有债权就有担保的原因是,债权我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担保物权是物的担保 ,物可能是债务人提供的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就是取得该物优先受偿权。

单独支配的利用的就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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