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破产程序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附音频))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相信大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多少有些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拓展阅读

破产程序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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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本文主要介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以及其中最重要的“债权的确认、表决权的行使”等内容。
一、会议流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律师提示: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的理由可为:受疫情、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申报债权人数较多、债权结构复杂需延长债权申报期限从而相应顺延债权人会议、会场安排改变、网络在线用户数量限制需升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更换管理人等。
债权人会议流程大致可划分为会前准备阶段、会中报告阶段、会后整理阶段。
(一)会前准备阶段流程
会前准备阶段主要由书记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完成,其主要流程:
1、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宣读会议议程。
2、书记员或管理人工作人员报告到会债权人到会情况。
3、告知债权人权利,宣读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表决规则。
4、由书记员向合议庭报告会议准备就绪可以开会。
准备文件:参会须知、会议议程、债权人签到表、列会人员签到表、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表决规则等。
(二)会中报告阶段流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前,债权人会议应由合议庭主持。主要流程:
1、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说明本次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职工及工会代表参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等有关人员及管理人列席。(必要时也可要求审计、评估机构列席)
律师提示:管理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对是否通知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作出灵活安排,一般由管理人推荐1-2名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2、宣布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
3、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询问。
4、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5、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审查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核查债权可设定期限,5日左右)
6、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律师提示: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指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应由其委托一名自然人履行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等职责。
准备文件:管理人执行职务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审查报告及债权表、管理人报酬方案等。
(三)会后整理阶段
1、制作会议记录
2、收集整理债权核查意见
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当申请裁定确认。申请书应当载明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和债权核查情况。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二、债权确认与表决权的行使
(一)流程
债权确认流程: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制作登记册→管理人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分为:无异议的债权、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不予确认的债权,并编入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二)表决权行使的时间
实践中经常引起管理人困惑的问题是,债权人在何时能行使表决权?是管理人审查认为成立后?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还是法院裁定确认后?
1、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59条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何为“尚未确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编写的《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债权尚未确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已经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二是债权为或然债权,如附停止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将来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以及有争议或者诉讼未决的债权。可见“尚未确定”由债权性质决定,与债权确认程序无关。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7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综上,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与法院确认流程,在一债会上,债权人仍然可行使表决权,对于管理人审查后认为尚无法确定的债权,需由管理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保护其在一债会上行使表决权。
2、实务操作
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区会有不同做法。
(1)北京: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才享有表决权
《北京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172、(债权核查的时间)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必须表决事项的,可以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核查,但是不得迟于待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之时。
185、(表决资格)债权人依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定的债权额或者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深圳:法院确认后享有表决权
《深圳律协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第三十八条【债权确认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8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
出于谨慎考虑,也可采取不在一债会议上设置表决事项,待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再进行表决的方式。
3、可会后表决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1条: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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