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注意!房屋中介新规来了,这次中介费怎么交)
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对于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不一,主要是根据每次交易的百分比收取的。据了解,“居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其收费的最高标准为买、卖双方各付...

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
对于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不一,主要是根据每次交易的百分比收取的。
据了解,“居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其收费的最高标准为买、卖双方各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一般说来,即是指交易房款的2%。”也就是说,2%其实是最高收费标准,并不是说,每次交易都是收2%的中介费,各中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过在实际交易中,一些小的中介公司常常通过压缩中介费来吸引客户。有的只向买方或者卖方单方面收费,也有的则对买卖双方各打点折扣。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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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拓展阅读

注意!房屋中介新规来了,这次中介费怎么交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连发3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这3个文件将从4月15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执行后影响几何?中介费用如何收?
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究竟向谁收?
答:按新规,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绕过”中介交易还要交中介费吗?
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对于买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
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
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
对于卖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也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卖了该房屋;
已经放弃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
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