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器官捐赠怎么进行(【案例释法】生命消逝,爱心延续,遗体器官捐献你了解吗?)
死后器官捐赠怎么进行一、遗体器官捐献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

死后器官捐赠怎么进行
一、遗体器官捐献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二、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程序: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
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
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本栏不填,此表无效)。
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三、其他流程
1、器官获取流程。当完成登记的捐献者在临床上达到待捐状态时,由捐献者所在医院进行医学检查,所在医院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人体器官获取,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根据人体器官捐献标准获取并保存。
2、器官分配流程。由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要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见证。
3、遗体处理流程。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没有遗体捐献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4、困难救助流程。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拟定救助方案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5、缅怀纪念流程。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在省遗体纪念(碑)林开辟专区,并在省红十字会网络上设立专栏,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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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器官捐赠怎么进行拓展阅读

【案例释法】生命消逝,爱心延续,遗体器官捐献你了解吗?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用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出良好法治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等4家单位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于2021年全年每周通过“克拉玛依零距离”,采取专家访谈、每月一典、案例释法、线上课堂、问题答疑等多种形式,将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线上普法,敬请全市广大市民上线学习,如有法律疑问,还可以线上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案件概况
小克系小乌之妻,小乌甲系小乌之女,小乌乙、小乌丙系小乌之子。2020年12月30日,小乌因尿毒症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死亡。在小乌生前住院治疗、肾脏移植前,某医院向小克、小乌甲、小乌乙和小乌丙(以下简称小乌家属)告知要获得肾源需向供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随后小乌家属向某医院支付了肾源费35万元,但认为这是买肾所花费的支出,由于买卖肾脏为法律明文禁止,故小乌死后,小乌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返还肾源费并支付相应利息。某医院辩称器官移植采取的原则是禁止买卖、适当补偿,但小乌家属支付的肾源费并非某医院收取的买肾费用,而是对供体进行补偿,故不可能返还。
律师评析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人体器官捐献并未作出规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作为行政监管问题由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民法典》第1006条在基本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第8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是我国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关于人体捐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06条、第1007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的条件有五:一是捐献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捐献必须充分尊重捐献人的主观意愿;三是捐献者个人作出自愿捐献器官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遗嘱形式;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捐献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捐献必须无偿。但是,捐献者获得必要的补助并不违背无偿捐赠原则;五是不得买卖人体器官,器官捐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中,在小乌进行肾移植前,某医院已向小乌家属明确告知要获得肾源需向供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小乌家属表示同意并自愿将35万元交付某医院,某医院在收到该费用后为小乌寻找到肾源并对小乌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可以认定某医院已经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虽然我国明令禁止器官买卖,但并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对供体或者供体家属自行进行补助,因此,本案由某医院向小乌家属收取并向供体转付35万的补偿费用,并不违反我国现行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导的自愿、无偿的器官捐献原则,故在小乌去世后,小乌家属要求返还肾源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来源: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法学会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