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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是行贿罪(【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行贿罪)

一、具体什么是行贿罪1、行贿罪的定义:(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上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4)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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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是行贿罪(【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行贿罪)

一、具体什么是行贿罪

1、行贿罪的定义: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4)客观上行为人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什么是行贿罪

1、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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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是行贿罪拓展阅读

具体什么是行贿罪(【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行贿罪)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行贿罪

2012年,郭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时任某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政委的刘某,在交往中郭某提出让刘某帮助其承揽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并承诺事后必有好处。于是,在刘某的帮助下,郭某于2012年至2014年间,采用先进场施工后借用建筑工程公司等公司资质的方法,并进行围标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手段,先后承揽了省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等多项建筑工程。为了表示对刘某的感谢,更是为了能够承揽到更多的工程,郭某分三次将现金共计40万元送给刘某。

上述事例中郭某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敲黑板:四句口诀理解行贿罪

(一)不当利益不可取

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呢?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郭某的事例中,其违反正常招投标程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涉嫌行贿。

(二)三万以上应立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够三万怎么办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刑罚处罚正应当

对犯行贿罪的,根据其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即上述六项情形)进行处罚,分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而言: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从轻减轻有要求

2006年至2018年,某市原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先后帮助钟某、陈某在该市承接了多个工程项目,使二人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为“回报”刘某,二人分别以赠送烟酒、红包礼金、代为支付车辆购置税、旅游、租房等费用,以及赠送汽车等方式,向刘某及其妻子李某行贿80余万。

案件发生后,钟某、陈某分别在调查机关第一次对其询问时,即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敲黑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作用大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马某在办理某房屋交易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帮助购房人非法少缴、不缴税费,给予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李某人民币11.01万元。马某在被调查前,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最终适用缓刑。

敲黑板

由于马某在被调查前能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在案发后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故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往来回扣不能拿

国家工作人员A以帮忙揽工程为名,收取行贿人50万元活动经费,后来工程成功承揽下来。案例中,国家工作人员在与行贿人共同参与的经济活动中发生收受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为,行贿人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进行认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敲黑板

“经济往来”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因职务关系参与的交易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 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财物,“手续费”是指完成一项工作所需的费用。

总之,回扣费用不能拿,违反规定不可取。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孙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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